案例文书
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
    时间: 2019-12-07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广东的律师事务所接受佛山市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原告)的委托,指派严达兴律师代理原告诉三水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下称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就本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包括地罐在内的设备,按照合同约定归原告所有,这点不再赘述。

二、原告无需支付所谓场地使用费。
1、生产车间内的设备部分。经过拆除,只剩下行车导轨、电缆等少量设备,是由于被告拒绝原告入场,从而导致该部分设备原告无法拆除。经过庭审及证人证实,原告每次都将拆除设备的请求提前交与被告,况且绝大部分设备已经经被告同意拆除,只剩少量附件,因此被告辩称的安监程序是不能成立的,被告对设备不能及时搬离存在过错。
2、地罐部分。如上所述,因被告的过错导致无法拆除,另,地罐被埋在室外地下,并不存在占用被告场地致使被告无法使用,而产生占用费。
3、双方在租赁合同终止时,并未对搬离期限做出约定。

因此,在原告多次要求甚至通过诉讼请求拆除设备、搬离被告处的情况下,被告却多方阻挠,拒绝配合原告拆除设备,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场地占用费的主张不能成立。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采纳。 



代理人:        
2019年8月5日


具体案情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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