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文书
内部创业合伙协议民事起诉状
    时间: 2019-11-25

民事起诉状
原告:深圳市南方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经营场所:佛山市禅城区某某一路26号二座一状1902房,统一信用代码:9144060XXXXX9850X4
负责人:费某

被告:林某某,男,1994年X月26日出生,住禅城区弼唐西便村1X7号3楼,身份证号码:441826199XXX261718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应缴合作出资款36867元
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被告原系原告的员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2018年10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南方某某佛山分公司(内部创业合伙协议)》,协议约定,双方按比例承担开支,在除去“一切开支之后的利润”后,“盈亏比例”按原告51%,被告49%的比例进行分成。

2019年4月24日,原告与包括被告在内的其余合作方(各自独立的合作关系)签订一份《关于创业部管理补充规范》,其中约定,包括原被告在内的几方,共同租用新的办公场所,并且各自按比例承担装修费用。根据比例,被告需承担包括装修款、租金等共36867元。现因装修进度,需要支付装修款,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交纳装修款等出资义务,被告均推诿拒绝。原告认为,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按比例投入的资金,共同经营,盈亏共担,双方形成合作合同关系,被告拒不履行出资义务,损害合伙利益。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致
禅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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