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创业合伙协议民事起诉状 |
时间: 2019-11-25 |
民事起诉状 负责人:费某 被告:林某某,男,1994年X月26日出生,住禅城区弼唐西便村1X7号3楼,身份证号码:441826199XXX261718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应缴合作出资款36867元 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被告原系原告的员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2018年10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南方某某佛山分公司(内部创业合伙协议)》,协议约定,双方按比例承担开支,在除去“一切开支之后的利润”后,“盈亏比例”按原告51%,被告49%的比例进行分成。 2019年4月24日,原告与包括被告在内的其余合作方(各自独立的合作关系)签订一份《关于创业部管理补充规范》,其中约定,包括原被告在内的几方,共同租用新的办公场所,并且各自按比例承担装修费用。根据比例,被告需承担包括装修款、租金等共36867元。现因装修进度,需要支付装修款,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交纳装修款等出资义务,被告均推诿拒绝。原告认为,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按比例投入的资金,共同经营,盈亏共担,双方形成合作合同关系,被告拒不履行出资义务,损害合伙利益。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致 禅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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