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种苗合作协议 民事起诉状 |
时间: 2019-09-30 |
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某某,男,1970年X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春市马水镇马兰村委会塘辽村5X号,身份证号码:44172219XXX105415X被告:莫某某,男,1964年X月11日,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官山东街顺景楼首1X号,身份证号码:440600219XXX9111553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向原告支付欠款100000元 2、判令被告按约定支付逾期利息40000元 (按年息24%支付) 3、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与案外人林某某于2013年10月30日签订水产种苗合作协议,后经三方同意该协议终止,并与2014年12月12日签订《解除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三方的合作协议解除,并约定被告支付原告100000元,该欠款被告分两期支付,第一期定于2016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50000元,第二期50000元定于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按每日5%支付滞纳金,并由案外人见证签字确认。 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支付分文,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判令如诉所请。 此致 南海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9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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