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文书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时间: 2024-09-10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穗劳人仲案【2024】10761号
 
申请人:钟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某某路XX号南座4XX
委托代理人:严达兴,男,广东的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华金,男,广东的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某某路XX号。
法定代表人:万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女,该公司员工
 
案由:劳动报酬、其他。
 
申请人钟某某与被申请人某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依法受理并进行开庭审理。申请人钟某某和委托代理人严达兴、李华金,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王某和陈某某到庭参加了庭审。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一、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5月7日至2023年11月10日的工资108214.6元,二、被申请人支付因拖欠工资加付赔偿金63000元。
 
本案相关情况
 
双方无争议事项及本委查明情况:
一、入职时间:2020年10月7日。
二、工作部门和岗位:项目中心副总经理。
三、劳动合同订立情况:双方有订立劳动合同。
四、工资发放形式:被申请人每月通过银行转账发放申请人工资。
五、承诺书:2024年2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具承诺书,主要内容为“本人钟某某于2020年10月7日加入某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自2023年5月份派驻广西贺州某某,担任项目副总经理。本人同意接受公司审计小组对广西贺州某某项目对本人的审计结果及会议决议。基于此,本人自愿自2023年11月10日起与公司解除聘用关系,自2024年3月1日起转为合作关系并承诺如下:1、合作期限以项目或业务收益冲抵本人所欠公司审计结算费用为基础,审计结算费用合计441865元;2、合作内采用“零底薪”模式,不享受公司任何薪酬福利补贴等费用,如因业务或项目开展工作需要的费用按公司财务和行政制度走规范流程;3、继续跟进项目各项工作开展,并负责处理前期工程纠纷等问题。积极维护公司声誉,随时待命为公司服务。积极开展团餐配送业务,配合项目管理中心完成经手的项目申报、政府对接,其他项目资源引进、导入等。4、报销费用冲抵借支,工资结算到2023年7月,其余按员工正常进度发放。以上承诺内容为本人自愿、独立、真实的意愿表示。”
六、员工离职申请表:2024年2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员工离职申请表,计划离职日期为2023年12月1日,离职原因为个人发展规划。
七、申请劳动仲裁的日期:2024年5月13日。
 
双方有争议事项及本委认定情况:
关于工资和加付赔偿金问题。本委认为,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被申请人虽主张双方曾在2020年10月28日订立的《第二职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申请人如违约应支付违约金一万元并停发未发的工资及奖金,其于2023年5月发现申请人在职期间同时任职共四家第三方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故自该月起停止向申请人发放工资,但是被申请人并未举证已于2023年5月发现上述情形,且其提供的企查查相关报告证据显示报告时间为2024年7月4日,无法证明被申请人主张的发现时间。被申请人未提供工资清单等作为证据证明申请人的月工资标准和结构,按上述条例规定,其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申请人主张每月工资标准为20000元且工资仅支付至2023年4月,其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收入交易明细证据显示每月工资数额在16425.36元至18275.8元之间浮动,最后一次所发工资为2023年9月28日发放的2023年4月工资18275.8元,工资条证据显示2023年5月至8月期间工资数额为17863.39元、17859.39元、17898.11元、18023.28元,则申请人对工资标准和发放情况已履行举证责任,本委对其提供的证据予以采纳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经核算,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5月7日至2023年11月10日工资108214.6元的仲裁请求,具备基本的事实依据,工资数额未超出合理范围,符合法律规定,本委予以支持。其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本案中,申请人未向本委提供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被申请人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的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用人单位逾期未履行指令书的证据,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加付赔偿金的仲裁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5月7日至2023年11月10日的工资108214.6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黄   鑫
二0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江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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