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 民事起诉状 |
时间: 2019-01-09 |
被告:吴某某,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和寮镇西涌村 ,身份证号码 :44088119801109**** 。手机号码: 案由:合伙协议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间的合伙关系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伙期间的合伙利润407911元(详见附件) 3、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0年7月1日,原被告签定《合伙协议书》,协议约定原被告各出资五万元合伙经营创展菲林制作部(江海区某某创展菲林制作部,下称制作部),经营光绘菲林制作、PCB抄板、菲林输出;制作部登记的经营者为被告,原被告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制作部的盈余、债务由双方各占50%;被告负责拓展业务,与客户订立合同,货款追踪,原告负责内部运作,管理及加工技术问题。 2013年6月26日原被告对制作部2013年1月30日前的收支账目进行了核对,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利润190911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上述利润,但被告均以没钱为由拒绝支付。原告要求查看制作部的相关账目,并与被告对2013年2月至今的账目进行核对,但被告至今不予配合。 原告认为,被告拒绝支付已确定的合伙利润,拒绝原告查看合伙账目,利用职务便利转移合伙财产的行为,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双方已无继续合伙的基础,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贵院判决如诉所请! 此致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3-11-03 利润明细清单 一、2010年7月1日至2013年1月30日期间双方因公收支对账,经双方确认,吴某某应向廖某某付190911元 二、2013年2月至今未收回货款约35万 三、固定资产(机器)原价合计约14万元,折旧率60%,价值约8.4万元 廖某某应分配利润约为:4079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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