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时间: 2024-08-14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粤0604刑初1308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XX年6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某某县某某乡北环路某城某某C03东3左,身份证号码4XX32719XX06XX4554。2019年XX月17日因本案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某某、余某雯,广东某某(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某某,别名宋某某,男,19XX年3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某某县关镇某某大街XX号,身份证号码4XX32719XX0XXXX0XX。2019年XX月17日因本案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樊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余某,曾用名余某,男,19XX年8月X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湖北省随州市某某区某某办事处某某巷8号,身份证号码42XX0XX9XX0XX2001X。2019年XX月19日因本案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霍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余某某,曾用名余某某,男,19XX年5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随州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某某十一组XXXX号,身份证号码4XXXXXX9XX0XXXX657。2019年XX月19日因本案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某某、刘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某,男,19XX年8月X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某某区某某路15号附16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某某大道某某公寓6XX房,身份证号码52020XX9XX0XX452XX。20XX年6月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XX月17日因本案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因本案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凤某,女,19XX年3月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某村委前某某村西组0XX号,身份证号码4XX4XX19XX0XX6XX67。2019年XX月17日因本案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逮捕,20XX年6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蒋某某,北京市某某(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桂某某,男,19XX年10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某某县某某镇沙村村二组,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某某某某苑 9栋1单元XX2, 身份证号码20XXXX9XX10XX8377。2019年XX月XX日因本案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逮捕,20XX年3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毛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男,19XX年8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某某县某某镇五马坊正街9,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某某某某某某(某某门)九栋一单元XX1,身份证号码420XXXX9XX0XX20037。2019年XX月XX日因本案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逮捕,同年XX月20日 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何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男,19XX年XX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8号,身份证号码 420XXXX9XXXX208376。2019年XX月XX日因本案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逮捕,同年XX月20日 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20]Z8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余某、余某某、陈某某、何凤某、桂某某、刘某、黄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20XX年3月19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20XX]Z1号补充起诉决定书向本院补充起诉。本院依法  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跃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余某、余某某、陈某某、何凤某、桂某某、刘某、黄某及辩护人张某某律师、余某雯律师、樊某某律师、霍某某律师、周某某律师、刘某律师、何某某律师、蒋某某律师、毛某某律师、何某某律师、陈某某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期间,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及补充指控:2019年8月至 XX 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阿翔”(另案处理)的授意下,纠集被告人宋某某、余某、余某某、陈某某、何凤某、桂某某、刘某、黄某等人,分别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某某某某园20栋4XX室以某某科技公司、易欣科技公司的名义,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某某某某园XX栋2XX室、广东省深圳市龙某区优鼎企创园D座3XX室以深圳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宝某某公司) 的名义设立窝点,招募人员利用微信、QQ 冒充“炒股老师”“老师助理”“某台客服”“股民”等角色,谎称跟着“老师”投资股票可赚大钱、发送虚假盈利截图等某法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诱骗被害人到该犯罪团伙自制的“某某某某”“某某国际”虚假股票交易某台投资,将被害人在上述某台充值的资金转入由犯罪团伙控制(第三某支付公司)的银行账户中,并且利用某台设置的交易手续费、留仓费、强制某仓等交易规则,通过鼓动、引导被害人投资及操作,制造被害人投资失败的假象,从而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资金。其中覃某某、古某某(均另案处理)负责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某某某某园20栋4XX室窝点,诈骗被害人郭某等35名被害人的款项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71XX77 元;梁某(另案处理)负责的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某某某某园XX栋2XX室窝点,诈骗被害人陶某某等9名被害人的款项共计2036XX0元;卜某某  (另案处理)负责的广东省深圳市龙某区优鼎企创园D座3XX室窝点,诈骗被害人张某某等9名被害人的款项共XX5XX1元。另被告人王某某等人还非法占有被害人罗某倩等13人的资金共计 84XX58元。根据“某某国际”后台导出的数据,在案发期间,在相关对应的银行账户中,共有XX775647.10元转入。其中,被告人宋某某按事前与被告人王某某商定的分工,负责提供犯罪的活动资金、财物管理和窝点的后勤供给,其聘请王某某、孙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进行转账提现、购买设备、租赁场地等事务办理。被告人余某、余某某按约定负责充当直播老师,在直播间给微信群的股民讲课,诱骗被害人在“某某某某”“某某国际” 虚假股票交易某台进行股票交易,并分别收取高额报酬460006.40元、3528XX.40元。被告人陈某某按照被告人王某某的要求,让他人开发“某某某某”的股票虚拟交易某台,将此某台提供给被告人王某某使用并负责后期维护。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共计收款179289元。根据“某某某某”后台导出数据及10名被害人报案统计,该某台涉案数额为1610644元。被告人王某某安排杨某某、辛某(均另案处理)负责某台的客服工作、安排朱
某某(另案处理)负责某台的客户开发审核和客户提现审核。被告人何凤某按照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的指示,负责制作客户出金 转账支付报表并上传给第三某支付公司,安排客户出金。期间,被告人何凤某收取XX00元的报酬及接受被告人宋某某安排的泰国旅游。被告人桂某某按照被告人王某某的要求,与被告人刘某、黄某共同收购含有被骗入群的被害人的炒股微信群,再通过他人 贩卖给卜某某,被告人桂某某从中收款共计16XX00元。2019年XX月17日,民警在河南省中牟县南某福邸16座2单元XX01房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同日,民警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某某大道某某公寓6XX房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同日,民警在河南省商丘市某某县关镇信某某园小区3号2单元1XX2房内抓获被告人何凤某。2019年XX月19日,民警在湖北省随州市某某区某某路格林某某酒店门口抓获被告人余某;同日,民警在湖北省随州市某某区某某某某某某小区门口抓获被告人余志某。2019年XX月XX日,民警在湖北省武汉市某某区某某某某苑9座1单元楼下抓获被告人桂某某、刘某;同日,民警在湖北省 武汉市某某区某某某某苑9座1单元XX2房抓获被告人黄某。被告人何凤某、桂某某、刘某、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2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余、余某某、陈某某、何凤、桂某某、刘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法,骗取  私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宋某某、余某某、陈某某、何凤、桂某某、刘、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提请本院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判处;当庭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以上、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并责令退赔,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九年至十一年、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并责令退赔,判处被告人余、余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并责令退赔,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并责令退赔,判处被告人何凤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桂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刘某、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2.被告人王某某未通过修改某台数据的某式诈骗,某台数据与实际数据一致,有根据被害人的要求出金;3.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4.其主观恶性不大,法律意识淡薄,主观上未意识到是诈骗行为。
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解与被告人王某某之间是借贷关系,其未参与对某公司的成立、经营,未从中获利。
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2. 被告人宋某某是从犯,但与其他从犯量刑差距较大;3.其前期不知被告人王某某实施诈骗行为,未参与某台的日常管理;4.量刑建议偏重,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余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异议,辩解其未收取高额报酬及参与直播,不知被告人余某某实施诈骗行为。
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1.被告人余某是从犯,认罪认罚;2.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余某的违法所得为460006.40元有误;3.其无前科,是初犯,表现良好;4.其行为对被害人的影响较小。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余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异议,其辩解只是分享炒股经验。
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1.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网络直播分享股票知识及行情,无证据证实其存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投资股票的行为;2.其直播使用的网名、账号等工具均由他人提供,不能排除他人使用该账号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性;3.无证据证实被告人余某某利用微信名为“赵某某” 的微信号进行诈骗;4.无证据证实被告人余某某收取直播报酬。
综上,无证据证实被告人余某某有诈骗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建议判决其无罪。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陈某某是从犯;3.其主观恶性小,获利数额较小,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被告人何凤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2.被告人何凤某是从犯,认罪认罚;3.其主观恶性小,获利少,是初犯、偶犯。
被告人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1.对被告人桂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内容予以认可;2.被告人桂某某建群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报酬,与被害人没有直接联系,其行为未直接导致被害人的经济损失;3.委托人未明确告知被告人桂某某建群的目的是诈骗。建议判处被告人桂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下。
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1.被告人刘某是从犯;2.其认罪认罚;3.其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
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2.被告人黄某是从犯,如实供述罪行;3.其是初犯、偶犯,工作时间短,社会危害性相对不大。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黄某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至XX月间,被告人王某某纠集被告人宋某某、余某、余某某、陈某某、何凤某、桂某某、刘某、黄某等人,在广东省佛山市以及深圳市开办公司、设立窝点,招 募人员冒充“炒股老师”“老师助理”“某台客服”“股民”等角色,通过向被害人谎称跟随“炒股老师”投资股票可赚大钱、发送虚假盈利截图等某法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诱骗被害人到该犯罪团伙自制的“某某某某”“某某国际”虚假股票交易某台投资,将被害人在上述某台充值的资金转入由犯罪团伙控制(第三某支付公司) 的银行账户中,并且利用某台设置的交易手续费、留仓费、强制某仓等交易规则,通过鼓动、引导被害人投资及操作,制造被害 人投资失败的假象,从而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资金。其中覃某某、 古某某(均另案处理)负责的窝点骗取被害人郭某等35名被害人的款项共计171XX77元;梁某(另案处理)负责的窝点骗取被害 人陶某某等9名被害人的款项共计2036XX0元;卜某某(另案处理)负责的窝点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等9名被害人款项共XX5XX1 元。另被告人王某某等人还非法占有被害人罗某倩等13人的资金 共计XX9953元。根据“某某国际”的后台导出的数据,案发期间,在相关对应的银行账户中,共有XX775647.10元的款项转入。
其中,被告人宋某某负责提供犯罪的活动资金、财物管理和窝点的后勤供给,听从被告人王某某的安排,聘请王某某、孙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进行转账提现、购买设备、租赁场地 等。被告人余某、余某某按约定负责充当直播老师,在直播间给微信群的股民讲课,诱骗被害人在该犯罪团伙的虚假股票交易某台进行股票交易。被告人陈某某按照被告人王某某的要求,让他人开发出“某某某某”的股票虚拟交易某台,将此某台提供给被告人王某某使用并负责后期维护,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收款共计179289元。被告人王某某安排杨某某和辛某(均另案处理)负责 APP某台的客服工作,安排朱某某(另案处理)负责APP 的客户开发审核和客户提现审核。被告人何凤某按照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的指示,负责制作客户出金转账支付报表并上传给第三某支付公司安排客户出金。期间,被告人何凤某收取XX00元的报酬及接受被告人宋某某安排的泰国旅游。被告人桂某某按照被告人王某某的要求,与被告人刘某、黄某共同收购含有被骗入群的被害人的炒股微信群,再通过他人贩卖给卜某某,被告人桂某某收款共计16XX00元。2019年XX月17日,民警在河南省中牟县南某福邸16座2 单元XX01房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某某大道某某公寓6XX房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在河南省商丘市某某县关镇信某某园小区3号楼2单元1XX2房抓获被告人何凤某。2019 年XX月19日,民警在湖北省随州市某某区某某路格林某某酒店 门口抓获被告人余某,在湖北省随州市某某区某某某某某某小区门口抓获被告人余某某。2019年XX月XX日,民警在湖北省武汉 市某某区某某某某苑9座1单元楼下抓获被告人桂某某、刘某,在湖北省武汉市某某区某某某某苑9座1单元XX2房抓获被告人黄某。各被告人被抓获时分别被扣押手机、银行卡等物品,其中被告人余某、余某某被扣押现金共计XX401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涉案账户的赃款共计684268.93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物证、书证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证实:九名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上述人员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其中,被告人陈某某具有犯罪前科。
2.抓获经过,证明。证实:九名被告人被抓的时间、地点及羁押状况,无自首情节。
3.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被扣物品照片,发还清单,现金缴款单。证实:公安机关对各被告人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及住处进行搜查、扣押的情况,具体如下:
(1)扣押被告人宋某某的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5台(某为3台、苹果2台)、银行卡14张(包括宋某某、吕某某、赵某等人)、银行口令盘XX个、刷卡机4个、伪造身份证1张(宋
下4XX3271XXXX3XX9XX9)、手机卡XX张、存储卡3张、路由器2个等物品;扣押被告人王某某的手机2台(苹果XX、苹果10)、路由器1个、银行口令盘1个、手机卡3张等物品。
(2)扣押被告人陈某某的电脑1台、苹果手机1台、小米手机2台,POS机1台、U盘2个、移动硬盘1个、银行卡XX张。
(3)扣押被告人何凤某的银行卡XX张、笔记本电脑1台、 手机3台(荣耀、VIVO、苹果)、U 盘1个、网上银行 U-Key1个、无线网卡1张、无线路由器1个;扣押证人赵某某的POS2台、银行卡9张、VIVO手机1台、乐视手机1台、三星手机1台、电脑 主机1台。除乐视手机、三星手机、电脑主机外,其余物品已发 还给证人赵某某。
(4)扣押被告人余某的某为手机1台、手机卡1张、银行卡2张、现金10371元、纸条2张。
(5)扣押被告人余某某的OPPO 手机1台、现金10XX元。
(6)扣押被告人桂某某的苹果手机2台、银行卡4张、笔记本电脑1台;扣押被告人刘某的手机1台、银行卡6张、话术笔记本1本;扣押被告人黄某的手机3台、银行卡14张、POS机1台。
(7)扣押同案人员王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营业执照、手机、银行卡等物品一批。
4.《关于深圳宝某某公司等主体涉及证券期货业务许可问题的复函》。证实:经查询某某证监会网站,截至2020年1月3日,某某证监会未核准深圳市宝某某公司、易欣科技公司、某某科技公司、某某科技公司、 www.
XXXXp(“某某国际”)、 s1XXXX69.com(“某某某某”)经营证券、期货业务。
5.银行开户信息及交易流水。证实:
(1)安徽某某金融外包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安徽某某公司) 的账号17XX53373XX7于2019年7月8日开设,湖北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湖北某某公司)的账号5651772661XX于2019 年8月XX日开设,武汉某某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武汉某某维公司)、武汉某某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武汉某某某某公司)的开设时间是2019年9月。
(2)证人陈某的某某银行账号6XX666XX00001084564、6XX56XX000007167858之间有多笔大额交易,基本上钱款入账后即刻转出,但未显示交易对象。
(3)被告人余某的银行账号6XX466268706XXXX从2019年6月10至 同年12月 ,该账户多次收到宋
某某 (62XX5XX3XX041335375)、宋某某(6XX0XXXX71655555555)、宋某某(6XX700XX7276XXXXXX8)、陈某(6XX56XX000007167858)、 吕某某(62XX5XX3XX0475569XX)、赵某(62XX5XX3XX0XX044278) 等人的多笔大额转账共计XX2XX0.XX元。同时,该账户有收到赵 某某(62XX5XX3470XX939XX)、张某某(62XX5XX347025775XX)的 账户转来的钱款共计420000元,该账户在收到上述人员的款项后有将部分款项的一半数额转给被告人余某某的账户 6XX7XXXX0XX01684619,共计转给被告人余某某XX28XX.40元。
(4)被告人桂某某的建设银行账号6XX700264000XX1XXXX 于2019年XX月8日至同月20日收到账号6XXXX64000047XXXX46 (深圳苏总以粟某某的名义开设)转来的16XX00元;2019年XX 月1日至同月15日,被告人桂某某有五笔支付宝转账给王某某(即杜某)共41000元。
(5)被告人陈某某的中信银行账号6XX7710XXXX33XX54 自 2019年7月至同年10月,多次收到宋某某、吕某某、陈某的多次转账共计179289元,其收到后有转给魏某某。
(6)同案人卜某某的工商银行账号6XXXX64000037XX0849 自2019年10月至2019年XX月多次收到宋某某、陈某、宋某某的大额转账,有多次向粟某某大额转账。
(7)同案人古某某的工商银行账号6XX20340000175264XX 自2019年5月开始,收到宋某某、宋某某、陈某的多次转账。
(8)广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广州某某公司)的工商银行账号3602XX00XX48362从2019年5月XX日开始便有大量私人账户的款项进入(包括已报案的被害人等人),钱款汇入后基本 立即被转给尾号为93XX、6392、0XX0、4XX5、7694、0703、1XX4、 3XX7、61XX、2707 的广*司、安*司、湖*司等公司账户、宋某某尾号5555的账户(该账户也有转款给广州某某公司)。
(9)武汉某某尚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武汉某某尚某公司)、武汉某某某某公司、安徽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安徽某某公司)、武汉某某维公司、安徽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下称安徽宽 吉公司)、湖北某某公司、安徽某某公司等多家公司互有资金往来,且与众多包括被害人黎某某、姜某、赵某某、姚某某、金某某、刘某、苏某某等人在内的个人账户有资金往来。
6.资金冻结情况说明,关于继续追查王某某等人诈骗案赃款去向的回复函。证实:20XX年5月28日,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出具有关涉案账户资金冻结情况说明,其中安徽某某公司账号 1XX2539XX707被冻结XX9414.XX元,古某某的银行账号6XX20340000175264XX 被冻结5XX2.83元,陈某的银行账号 6XX0XXXX7995XXXXXX8被冻结1XX56.34元,孙某某的银行账户 6XX575XX000000XX708被冻结XX6956.85元,被告人余某的银行账号6XX466268706XXXX被冻结267XX3.45元,武汉某某维公司的 账号320XX62XXXX60XX4835被冻结52514.XX元,武汉某某某公司的账号XX7XX3137510XX1被冻结XX.31元,武汉某某某某公司的 账号XX7XX3153XX0XX1 被冻结38.39元,安徽某某公司的账号 17XX53373XX7 被冻结1531.XX元,湖北某某公司的账号 5651772661XX 被冻结394 .62元,广州某某公司的账号 3602XX0XXXX00XXXX02被冻结10.52元。
7.情况说明,客户出入金表格。证实:
(1)根据“某某国际”后台导出的数据,入金账户为安徽某某公司的某某银行账户1XX2539XX707、武汉某某某某公司的招商银行账户XX7XX3153XX0XX1、武汉某某尚某公司的招商银行账户XX7XX3137510XX1。经分析统计,能够显示客户户名的客户入金总数为XX775647.10元、出金总数为9593XX.60元,客户亏损总数为10XX6266.XX元。其中,被害人毛某充值1XX000元,被害人王某某充值XX000元,被害人张某充值7XX00元,被害人王某某损失87XX5元,被害人王素某损失XX100元,被害人林某某充值XX000元,被害人孔某充值1XX00元,被害人彭某某损失XX00元,被害人周某某损失3100元,被害人丁培某充值6XX00元,被害人赖某珍充值XX000元,被害人张某某充值XX510元,被害人罗某某损失XX001元,被害人邓某某损失43925元,被害人卓某某损失9XX0元,被害人王某某损失XX052元,被害人巴某鹤损失10XX00元,被害人莫某损失XX00元。
(2)根据“某某某某”后台数据,办案民警核查10名报案人员的笔录材料,“某某某某”涉案总金额为1610644元。
8.被害人提供的转账交易凭证。证实:
(1)被害人王某某于2019年XX月5日至同月XX日向安徽某某公司共计转账1XX00元;
(2)被害人朱某某于2019年XX月5日至同月10日向安徽某某公司共计转账1XX100元;
(3)被害人陈某某于2019年XX月5日至同月13日通过支 付宝向账户105331000000875共计转账XX4XX元;
(4)被害人张某共计转账XX00元,收到武汉某某尚某公司705元;
(5)被害人丁某于2019年XX月8日至同月13日向安徽某某公司共计转账1XX000元;
(6)被害人马某某于2019年XX月4日至同月13日共计转 账10XX0元;
(7)被害人相某于2019年XX月2日至同月9日向安徽某某公司共计转账8XX00元;
(8)被害人杜某某于2019年XX月4日至同月13日向安徽某某公司共计转账25XX00元,收到武汉某某某某公司70000元;
(9)被害人林某于2019年XX月XX日至同月16日向安徽某某公司共计转账1XX00元;
(10)被害人李某红于2019年XX月3日至同月13日向安徽某某公司等账户共计转账XX1000元,收到武汉某某某某公司 10XX00元;
(11)被害人钱某某于2019年XX月3日至同月6日向安徽某某公司共计转账20000元;
(12)被害人郭某于2019年9月17日至同年10月XX日向广州某某公司、安徽某某公司共计转账2XX000元;
(13)被害人张某于2019年9月XX日至同年10月XX日向广州某某公司、安徽某某公司共计转账6XX00元,收到湖北某某公司转账105XX元;
(14)被害人张某于2019年XX月13日向安徽某某公司共计转账XX100元;
(15)被害人张某于2019年XX月10日至同月14日向安徽某某公司共计转账1XX00元,收到武汉某某某某公司XX00元;
(16)被害人郭某某于2019年XX月13日至同月16日向安徽某某公司共计转账3XX00元;
(17)被害人刘建某于2019年XX月10日向安徽某某公司转账20000元;
(18)被害人左某于2019年XX月8日至同月15日向安徽某某公司共计转账XXXX01元;
(19)被害人李某某于2019年XX月13日向安徽某某公司转账XX000元;
(20)被害人林某某于2019年XX月10日至同月13日向安徽某某公司共计转账7XX00元;
(21)被害人佘某于2019年XX月10日至同月XX日向安徽某某公司共计转账XX100元;
(22)被害人张某某于2019年XX月4日至同月13日向安徽某某公司共计转账160000元;
(23)被害人陶某某于2019年XX月10日至同月16日向安徽某某公司共计转账1000000元;
(24)被害人童某某于2019年XX月5至同月XX日向安徽某某公司共计转账38XX0元;
(25)被害人张玉某于2019年XX月13日至同月16日向安徽某某公司、武汉某某某某公司共计转账60000元;
(26)被害人陆某某于2019年XX月4日至同月9日向安徽某某公司共计转账10XX00元;
(27)被害人王某某于2019年XX月13日向安徽某某公司转账20000元;
(28)被害人王某某于2019年XX月4日至同月16日向安徽某某公司共计转账XX000元;
(29)被害人欧梅某于2019年XX月4日至同月5日向安徽某某公司共计转账27000元;
(30)被害人李某于2019年XX月5日至次日,多次向安徽某某公司共计转账XX000元;
(31)被害人李某某于2019年XX月3日至同月XX日向安徽某某公司共计转账XX000元;
(32)被害人王某于2019年XX月9日至次日向安徽某某公司共计转账XX000元;
(33)被害人李某某于2019年XX月4日至同月17日向安徽某某公司共计转账XX000元,收到尾号0XX1的账户转来的2000 元;
(34)被害人晋某某于2019年XX月4日至同月16日向安徽某某公司共计转账14000元;
(35)被害人段某某于2019年XX月3日至同月16日向安徽某某公司共计转账20000元;
(36)被害人马某某于2019年XX月XX日至同月13日向安徽某某公司共计转账XX000元;
(37)被害人王某于2019年XX月5日至同月9日向安徽某某公司共计转账62858元,收到武汉某某尚某公司的10005元;
(38)被害人罗某倩于2019年XX月XX日向安徽某某公司转账XX000元;
(39)被害人张一某于2019年XX月5日至同月17日向安徽某某公司共计转账32XX00元;
(40)被害人马某某向安徽某某公司共计转账XX000元;
(41)被害人黄某某于2019年XX月4日至同月17日向安徽某某公司共计转账1XX000元。
9.房屋租赁协议。证实:2019年XX月5日,证人李某某与田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前者向后者租赁房屋,租期一年。
10.《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工作说明,《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证实:本案中的银行交易流水、微信用户信息、QQ 用户信息、支付宝交易记录等证据材料由公安机关依法向有关单位调取。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9年4月,我通过朋友刘
的介绍认识老板宋某某,他让我当他的司机和生活助理。我某时的工作是接送、帮他去银行取钱、购物等。宋某某每月给我 XX00元,通过微信或银行卡转账的某式发放。我将我名下的信用卡借给宋某某使用。2019年8月,宋某某让我将名下的民生银行和中信银行的信用卡借给他使用,说是帮我涨额度。最近,这两张信用卡透支了6XX00元。我还有提供银行卡给宋某某使用。宋某某说他的微信有限额,需要银行卡转账,要我办几张卡给他用。我办了3张银行卡,分别是工商银行、中原银行、中信银行。2019年XX月,宋某某安排我去商丘市租了 一套两室的房子。我将钥匙交给宋某某,我不清楚房子的用途以及居住的人员。此外,我有替宋某某转账给孙某某等人。有时候,宋某某打牌没时间,安排我在他的手机上操作转账。我不知道钱的用途。宋某某有安排我去取现,取现的银行卡和金额都是他安排,钱都给他,最多的一次取了XX000元。在我给宋某某开车期间,宋某某都是出去吃饭、打牌或者在家里看电视、玩手机,没见他经营公司和企业。被抓的前几日,宋某某的家里住进来一个王老板和他女朋友。宋某某是河南商丘某某人,微信名是“石头”。他有三个微信号,我分别备注“老铁1”“老铁2”“老铁3”。我和宋某某的微信“老铁1”、“奔跑,吧兄弟”组建了微信群。我帮宋某某转 账时,先由“奔跑,吧兄弟”将验证码、口令牌、账号、金额发到群中,我再操作转账。陈某是宋某某的前妻,是河南商丘某某人。王老板的微信名叫“光明”,河南人,我估计是宋某某的老板。
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9年10月20日前后,宋某某介绍一份负责转账、收款的工作给我,与马来西亚币兑换人民币有关,我答应。10月26日,宋某某给了我两台手机并教 我操作。两台都是黑色VIVO手机,一台手机上有李某某的多家手机银行APP以及赵某的农业银行手机银行 APP,另外一台手机有 吕某某的工商银行、农行银行手机银行 APP。我在接收到各个银 行的收款到账信息后,将这些信息用手机中(有李某某的手机银 行APP) 的微信号“奔跑吧兄弟”发到“收款RMB”微信群。“出账RMB” 微信群是根据群里包括宋某某在内的其他成员发出的出账指令:出账收款人、出账收款账号、出账金额进行出账。我和宋某某一般通过微信交流。当我将出账表格发给宋某某,他会在群里@我出账二字。我出账成功后,截图转账信息,发送到“出账 RMB”微信群中,告诉包括宋某某在内的其他成员出账成功。我自已做出账的EXCEL表,XX月和XX月1日至13日各一张,在被公安机关扣押的电脑上。每天出账有几十万到几百万,总额在我电脑的表上。我一直做到XX月17日。民警向我出示的微信聊天记 录是我用微信“奔跑吧兄弟”将“出账 RMB”微信群的信息转发 到我的私人微信“大琛子-郭郭”,某便我复制、粘贴银行卡号。收款使用的账号是我母亲崔爱某的某某银行、工商银行、中信银行、建行银行账号和我自己的建行银行账号,还有赵某、刘某某、王某某、田某某、李某某的银行账号。宋某某每月给我10000元,我一共收20000元。另外,宋某某还给我一些电话卡和关联的手机银行的账号密码,让我每隔一周或两周就换一次手机卡,登陆不同的手机银行来转账。之所以换手机卡,是因为宋某某说 我们每次转账后,银行卡都清零,怕被银行监管。
3.证人李某、刘某的证言。证实:二人经营直播软件搭建业务,其搭建好之后卖给客户,不参与客户之后的操作。一般从刘某某处购买直播间网站。售卖后,客户有疑问,会在维护群里问。
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王某某的女朋友,王某某的微信名是“光明”,其曾与王某某一同去过泰国。
5.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宋某某前妻,其名下的某某 银行卡都在宋某某手上,王某某是宋某某认识多年的朋友。被扣押的尾号7146的某某银行卡和两张农业银行卡是其本人使用,其不知建设银行卡是何人的,四张比较新的某某银行卡是宋某某让其办理。
6.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何凤某的男朋友,曾看见何凤某在电脑上做Excel报表,内容不清楚。
7.证人卢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在郑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科技公司)上班。2019年9月下旬的一天,一名姓张的男子和另一名男子到我公司找到我,说想做一款股票类的软件,我询问对某是否有资质。对某回复有资质,但没带。过了两天,两名男子携带资质到我们公司,我请公司的销售部总监苏总和公司分管项目的副总刘总一起接待了这两名客户。客户将相应的资质给了我们公司的领导,我把项目交给负责任务分配的刘总,刘总把这个项目交给了项目经理张某,剩下的项目要求由对某与张某对接。我不清楚公司有没有核验资质。到了XX月初,项目经理张某按要求将“某某国际”软件开发完毕后交付给对某。对某将钱打到公司账户。对某前期交60%的定金7XX00元,交付软件后对某转了52000元。
8.证人张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某某科技公司的项目经理。2019年10月,我接了一个开发股票投资的项目,制作“某某国际APP”。这个APP开发项目是卢某某谈的。他和客户谈好价格和基本要求后,公司项目部把项目交给我来负责协调跟进。“某某国际APP” 的开发费用好像是1XX000元左右。我们公司技术部 下设四个技术小组,我是技术一组的项目经理。我组建了“某某国际”钉钉群,某便沟通项目的需求和督促该项目的进度。卢某某在QQ上将我、客服7和客户一起组了一个叫“某某国际”的QQ群,某便项目的开发沟通。我记得客户的QQ 名称是“光明” 和“九”。“某某国际APP”股票投资的 APP, 客户通过QQ向我们 提供一个股票数据的第三某接口,我负责组织技术人员开发APP,  在手机上将股票数据通过接口接收并展示出来。客户提供了一个充值、提现的第三某接口,我们将开发的APP集成这个接口,实现交易功能。这些接口都是客户提供,我们统称为第三某接口。我们不负责第三某接口的数据来源及真实性。我的工作任务是让 APP能使用第三某接口,我们没有考虑过数据是否真实这个问题。 “某某国际 APP”服务器在阿里某,我记得服务器是我们公司的 客服宋某某帮他租用。正规的股票交易某台能够即时提现,而我们设计研发的“某某国际”虚拟交易某台是需要后台审批才可以提现。如果后台不审批,客户一直不能提现。客户注册“某某国际”虚拟交易某台的客户账户时会显示自己的手机号码和身份信息,而实际“某某  国际”某台没有连接国家数据库,是一个独立存在的网站某台,只要后台管理员审核通过即可。哪怕客户填虚假信息,只要后台管理员审核通过即可。后台管理员的权限很大,有审核客户实名,提现审核、查看客户各种数据列表、设置测试账号等权限。测试账号不用充值,就可以在账户里随意添加或减少金额。
9.证人宋某某、李某某、蒋某某的证言。证实:某某科技公开发“某某国际APP”的经过。
10.证人田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将位于商丘市某某路的某某某某城8座1单元33楼3XX3房租给证人李某某,房中的两台电脑是李某某。
11.证人惠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桂某某的女朋友。20XX年5月,桂某某开始做“股票打粉”,就是帮人组建微信群,然后将组建好的微信群交给别人,从中赚钱,黄某和刘某都跟着他工 作。
12.证人黄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桂某某、黄某、刘某做对接微信群。老板将开好的空微信群给桂某某等人,桂某某等将空 微信群交给其他人,并叫人拉客户入群,群内人数够了就交回给老板,老板付钱。他们这样做的目的是拉客户入微信群,然后在群内推荐股票让客户炒股,最终骗取客户的钱。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19年10月,我接到一个自称是证券公司客服的电话,对某向我介绍荐股微信群,将我拉进了“某某0某山论剑007群”,群里的“赵某某”老师每天 讲解股票并且推荐股票,并偶尔在直播过程中提到“某某国际 APP”,称如果有需要可以问助理“璐璐”要开户专员QQ号。我听 过“赵某某”的直播很多次,但没有见过本人,直播界面是电脑屏幕。2019年XX月2日,我添加了开户专员的QQ,客服发给我一个二维码我通过二维码下载、注册“某某国际APP”。我注册完成后告诉客服,客服审核通过后教我如何入金。进入某台之前,客服没有告诉我融资的情况,我是自己操作时发现。比如要购买10000元额度的股票,我需要支付10%的保证金,即1000元,还 要支付XX元左右的手续费和XX元左右的过夜费,操作一次就要 收取一次手续费,过夜费隔天翻倍。某台可以搜索股票,下单可 以买进卖出,最低是1000股。该炒股某台的炒股规则是只要缴纳 10%的保证金、过夜费以及手续费就能炒股。
2019年XX月3日,我尝试充值100元,但没能立即提现,客服说是客户太多造成系统卡顿。我相信后又充值了4XX0元。XX月4日8时,我又充值了XX00元;10时XX分,3号充值的100元显示提现成功。下午14时,“赵某某”在群里推荐了一只股票,我通过APP购买了这只股票。XX月5日,我第三次充值了XX00元,XX月6日,我第四次充值了XX00元。我一共在APP上充值 了20000元,除了100元提现成功,其他钱都无法提现,且我按照“赵某某”推荐购买的股票也亏了。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19年XX月5日,我接到自称某某君安证券公司客服的电话,添加了对某微信,对某把我拉进了一个微信股票群“某某私募”。群里有很多人在讨论股 票,还有“赵某某”老师在直播讲课,推荐股票(链接:某某私募讲座 http://zbXXXXmobile/1XX) 。之后,我通过老师 提供的链接下载了“某某国际APP”,并在老师和助理璐璐的推荐下在某台充值了6次共计XX400元,但在某台购买的股票都亏损, 剩余的钱无法提现,现在某台无法打开。
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19年10月,自称某泰证券公司的客服人员打电话给我,让我加他的微信,自称他们公司有股票推荐群,会有老师在群里推荐牛股。我加了对某微信,被拉入一个微信群。进群后,我加了助理“璐璐”。我观察了两个月,“赵某某”老师说他正在私募基金,向我推荐一个融资融券某台,称跟着他操作保守盈利10%以上。接着,“璐璐”将下载链接发到群里。我下载了“某某国际 APP”。下载后,“璐璐”让我通过QQ加客服,在APP注册账号。“赵某某”老师会在直播间某台上面推荐股票,让我们去“某某国际 APP” 上买卖股票。我下载 APP后,“赵某某”老师发微信让我入金跟着他一起操作。我用农业银行账号XX5XX37001****279充值入金。入金后,某台会进行融资,比例是十倍。我通过“某某国际APP”炒股都是亏损。
4.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19年XX月4日,我被人拉到“某某私募”微信群,聊天内容涉及炒股,有三个老师讲课,分别是“赵某某”“郑某”“王某某”,还有助理“璐璐”。某时,他们在微信群里发直播链接,直播间里有老师通过语言和 文字讲课。“赵某某”在直播时说自己在“某某国际APP” 操作, 每天都能某仓,某仓一次都能赚十多万元。于是,我加了“赵
某某”的微信,和他聊炒股的事情,想跟着他一起赚钱。XX月1日,我找到助理“璐璐”下载了“某某国际APP”,添加“开户专员”的QQ 号,按照对某的指引在XX月5日充值了100元。XX月6日,我在和“赵某某”聊天时,对某说下周准备布局,要我准备好 APP里的钱。于是,我通过农业银行账户在APP里面充值了100000元(收款人:安徽某某公司,收款账号:1XX2539XX707)。之后,我便按照老师和微信群里说的买股票,但都是亏损。客服说买入股票时收一次手续费,卖出时候再收2倍手续费。XX月10日,我再次充值XX000元。XX月XX日之后,每 天某仓时大部分不能操作,但在亏损时又能够操作。后来,我尝试提现,却发现一直提示待审核,我意识到被骗。我一共被骗了1XX100元。
5.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19年XX月5日,自称某某君安证券公司的客服人员打我电话,称客户反映“某某某某某某APP”(某某君安证券公司官某APP) 炒股亏损很多,其公司内部成立了一个微信股票交流群,可以学习炒股知识。后来, 我被人拉入“某某私募”微信群,里面有一个“赵某某”老师以 及助理“璐璐”(微信号:kdb7XX)。“赵某某”老师频繁地在群里 分享一些关于炒股的文章。助理“璐璐”在群里分享“赵某某” 的知识讲座,并附带网络链接地址。2019年XX月XX日,我主动添加“璐璐”的微信,她称分享的“赵某某”老师的视频直播网 站需要会员某可登陆。于是,我让对某开通了会员。我登陆视频直播网站,观看“赵某某”的直播。他一边讲,一边打字,讲课  内容包括如何选股、何时购买、推荐股票等。在直播过程中,“赵某某”故意将他使用的炒股软件“某某国际 APP”给我们看,我 们看到他用这个软件买股票,收益都是几十万,即便他卖的股票跌了,他都还能通过操作控股盈利。“赵某某”老师在群里或直播 时经常说有问题可以找他的助理“璐璐”。于是,我按照他推荐的股票在“某某君安某某 APP 炒股”,但亏损。我看他推荐的 APP收益可观,便将投入到“某某君安某某 APP” 的资金全部提出。 我添加助理微信后,按照“赵某某”的指示,下载了“某某国际APP”,开始炒股。“赵某某”在直播时说,让我们先试水,钱可以存在账户中,但不要全部购买股票。于是,我陆续往软件中充值,共20000元,之后进行股票买卖,有赢有亏。这个某台交易融资 融券比例为1:10,即最大资金使用量为客户保证金的10倍。保证金是存在账户里的资金。“赵某某”在直播时讲过融资的情况。XX月XX日,我联系不上对某担心被骗,想提现,但发现登录不了。他们直播分时间段,三个人轮流直播,时间安排表由助理“璐 璐”发在群里。我看的都是“赵某某”的直播。另外两人分别是 “王某某”“郑某”。我使用这个炒股软件,就是“赵某某”在直 播间直播的时候推荐,他还说需要下载软件找他的助理“璐璐”。
6.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19年XX月2日,一陌生人(微信号:1v19XXXXcy,昵称:夜与梦一)添加我的微信,邀请我进入微信群“某某@掘金宝典006”,并称这是内部活动交流群,每天都有牛股分享。群里的“赵某某”老师(微信号:itXX5XX94)在直播间会讲解股票走势。我在直播间听过他讲课的声音,但没有见过本人。我添加了“赵老师”的助理“璐璐”(微信号:abc456XXXX5),她向我推荐“开户专员”,由“开户专员” 教我下载安装“某某国际APP”,并在该APP里注册、转金。之后, 我在“赵老师”的指引下转账三笔共1XX00元到安徽某某公司,并根据“赵老师”的推荐APP 买涨买跌。我没有在该软件里提过款。2019年XX月XX日,我发现该软件无法打开。
7.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19年XX月初,我被自称国海证券的人拉进“某某私募”微信群。“赵某某”在群里讲解并推荐股票,助理“小刘”通知我们看直播并发一些讲解股票 的课件给我,问我是否想开户,推荐了VIP 专属客服经理的微信名片给我。这个客服经理让我开通融资融券账户。我将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号提供给对某,开通了融资融券账户。助理“小刘” 向我发送二维码下载“某某国际APP”,用已经开通的融资融券账户和密码登录这个APP。进 入APP后,会弹出窗口提示融资情况。某台可以做空也可以做多,还有杠杆,融资比例是10比1,即入金XX00元可以操作XX000元。某台内一边显示股票走势,一边显示购买的加减号。入金必须通过电脑版的“某某国际”软件才行。 我登录电脑版“某某国际”,通过网银将钱转账到收款账户 1XX2539XX707,然后进入手机版“某某国际 APP”操作买卖股票的资金。2019年XX月6日,我向对某收款账户转账了XX00元,并购买了“赵某某”推荐的股票。后来我发现无法提现,某台账户内还有约1000元。我有听过“赵某某”的直播。我没见过此人,视频不显示人,能听到讲解的声音。
8.被害人欧梅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19年XX月,微信昵称“策马纵恒”的人将我拉进“纵恒交流会八九九”股票交流群,微信昵称“一生萍安”的人会配合“策马纵恒”在群里发一些股票信息。每次讲课快结束,“策马纵恒”都会向群成员推荐融资融  券的投资项目,说可以当天可以快速买卖、获利更多。“策马纵恒” 和“一生萍安”推荐下载他们机构的“某某国际APP”。听了很多天的讲课后,我决定试下,并于XX月2日下载了“某某国际 APP” 。XX月4日,我通过建设银行转账两笔共计17000元到对某提供的银行账户;XX月5日,我又转账10000元到对某提供的银行账户;XX月19日,我从“某某国际 APP”转回10000元到绑定的农商银行账户。对某的收款账户是某某银行1XX2539XX707;户名安徽某某公司。XX月XX日,我登录农商银行的网银,发现10000元没  有账,但所有的工作人员的微信都失联。
9.被害人卓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19年XX月2日,我 被拉进“某某私募”微信交流群。对某在群里发直播网站链接, 我进去看直播,一共有3名老师讲课,我是听“赵某某”的课。 我听了大约一个月后,老师于2019年XX月8日推荐了“某某私募”交流群的 “VIP专属客服经理”给我。对某给我发了一个链接,指导我下载了“某某国际APP”并开了机构账户。“某某国际 APP”和正常网上股票交易一样,但它的机构账户交易可以当天交易当天结算。我于XX月8日在APP中存入XX0元,当天转出了200元,第二天到了我指定的农业银行账户。XX月9日,我充了4XX00元。XX月13日,我充值了XX000元。XX月16日,我提现 XX000元到农业银行账号。经过2次测试,我相信了股票交易某 台的真实性,就将转出来的XX000元又转回到系统账户中,并在 某台上进行投资。至2019年XX月XX日,我发现无法登录某台。 我一共损失100200元。
“赵某某”在网络链接上直播讲课,是老师;“课堂助理一小刘”是助理,微信号是wXXXXXX5XX689a,教我在网上如何操作, “VIP 专属客服经理”是客服,微信号:chuXXXXXX666,  教我怎 么在“某某国际APP”软件上开设机构账户。
10.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19年XX月8日,自称是某泰证券客服的人将我拉进“某某私募操盘赢家XX8”微信 群。群里的“璐璐”发消息让我们进一个直播某台听课,需要课件资料可以加她好友领取,我加她为好友,并告诉她需要领取视频链接以及登录账号和密码。对某发给我用户名和密码,并告诉我下午两点前会把老师视频分享的链接发在群里,点击链接登录 用户名就可以观看。下午,她在群里发讲课链接,老师讲一些关于炒股的知识和成果。XX月开始,老师在直播时偶尔会操作“某某国际APP”, 给我们演示如何操作以及赚钱。微信群里有人问老师能否带大家一起赚钱。XX月3日开始,我根据对某的提示注册 “某某国际APP”的账户。一开始,我通过工商银行网银充了100元试水,但因为金额太低不能进行任何操作。XX月XX日,我又充了2000元。XX月XX日上午,我用2000元买了一只股票,下午全部卖掉,发现真的可以买进卖出。XX月XX日,我分别申请了两次提现,一次100元, 一次1XX元。XX月13日,我收到提现的2XX元。XX月16日,我又充了XX00元。XX月17日,我买了两只股票,其中我自己随便买的亏了,另一只由老师推荐的股票赚了一点。XX月XX日我进入某台发现已经不能操作。我一共充值了5100元,提现两次共2XX元。“某某国际”的账户名称是 武汉某某某某公司。
11.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19年XX月,我被拉到“某某私募”微信群,群内助理“璐璐”(微信号:wxXXXX2,  昵称“助理a璐璐”)发了一个链接(http://zb.ykctlq.cn/v/1XX)出来,说“赵某某”老师在里面讲课,让群里的人去听课。刚开始,老师都是正常分析股票行情,后来该老师就推荐了“某某国际”炒股某台。群里有很多人也说跟老师赚了很多钱之类的话,于是我也想投资。老师在讲课时说想要做可以找助理下载 APP 。于是,我根据助理等人的提示操作,注册“某某国际APP”,于 1 2 月6日转了第一笔100元,XX月9日充值了14XX元,XX月10日充值了XX00元,XX月XX日充值了三次9XX元,XX月XX日充 值了三次9XX元,XX月13日充值了两次9XX元,共计XX510元。 充值后,我根据老师的指示在某台上买了六只股票,但赚少亏多。XX月XX日,某台无法登录。
12.被害人李某红的陈述。主要内容:2019年XX月5日,我经一陌生人推荐加入了“某某0某山论剑001”微信群。助理“璐璐”(微信号XXXXXX7)在群里发“赵某某”(微信号ZWH7XXXX6)  的讲课链接,一般是周一至周四每天下午2点至3点之间讲课,周日是晚上8点半到9点半。我在群里听了一个月左右的课。“赵某某”讲课的内容是股票的走势,后来就说他们做了一个机构账户,年底能让他手下的会员投入资金翻番,如果有人想加入他们的机构账户就跟着他们操作。他要求我们入金的额度必须是200000元以上,少于这个数不能成为会员。“璐璐”给我们推荐了客服专员的QQ号,让我们添加客服专员,按照他们的要求进行操作。我觉得“赵某某”的课讲得不错,他在群里许诺的高回报也让我心动,决定跟着他做机构账户。我添加了“璐璐”推荐的 客服专员,根据对某发送的二维码下载“某某国际 APP” 并注册了账户,绑定了我的建设银行账户6XX466XX3****XX9。我按照“赵某某”在群里推荐的股票买卖。2019年XX月3日开始,我分多笔转入了XX1000元,后来又转出了10XX00元。2019年XX月17 日,我操作提现时总是提示审核中,后来连APP都无法登陆,我在APP里还有1XX000元。我投资时,对某一直说的是买卖股票,没有说融资的事情,后来我打出银行交易流水,发现我转出的资金名称是信托资金。
13.被害人赖某珍的陈述。主要内容:2019年XX月XX日,我经朋友推荐加了一名助理,对某给了我一个学习账号。我用这个账户登录进一个网络直播间听“赵哥”讲课,助理在群聊里推荐了“赵哥”的微信给我。我询问“赵哥”炒股的事情。两三周后,“赵哥”称网络直播间准备关闭,并叫助理推荐一个客服微信 给我添加,客服教我下载、操作“某某国际APP”,要我充钱进去。我分两笔共充值XX000元,并听“赵哥”讲解炒股心得,根据他推荐的股票炒股。后来,“赵哥”推荐“王某某”给我。我通过手 机银行转账到对某提供的账户上入金。对某账户名:安徽某某公司,账号:1XX2539XX707。
14.被害人童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19年XX月上旬,我被“某某国际 APP” 骗了38XX0元。股票老师“赵某某”邀请我进入一个股票交流群,群里还有“郑某”老师、“赵某某”老师的助理“某某妈妈”“某某国际客服”。“赵某某”老师、“郑某”老 师在群里讲解股票知识、推荐股票。群里很多人说感谢老师讲解的股票知识,帮他们赚钱,于是我慢慢相信。我分三次共入金 38XX0元。2019年XX月XX日,我发现这个某台空了。
15.被害人张玉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19年XX月10日左右,陌生女子打电话说有微信直播间的老师有手把手教炒股,将我拉进“某某黑马涨停交流圈666”微信群,群里有老师讲股票、炒股技巧等,发送的链接全是关于股市行情、牛股类的信息。我听了一个月左右,群里的“小雨”给我发送二维码。我下载了“某某国际 APP”,进行注册。“小雨”向我介绍了“某某国际”客服专员,发送给我安徽某某公司的账号1XX25XXXX707。我先充值100元,发现该APP能充值、提现。2019年XX月13日,我向该APP 某台充值了10000元。客服说充的太少,最少要XX000元,于是我又充值了20000元。16日,我再次向APP充值XX000元。之后,我准备在16日提现2000元,17日到账2000元。当我想把余额全部提出时,APP余额显示已经操作完成,但今天(XX月XX日) 一直没有到账。我联系客服,客服让我再向某台充值100000元。我要求将之前的钱提出再充值,但客服不再理会我。后来,我一个朋友说这个某台是假某台,后台专门有人操控。这个某台还有  一个充值账户是招商银行XX7XX3153XX0XX1,户名:武汉某某晨顺公司。
16.被害人林某某、李某、刘某、毛某、刘建某、彭某某、王某、林某某、李某某、邓某某、金某某、陆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张某、李某某、丁某、罗某某、晋某某、莫某、马某某、王某、马某某、王某某、相某、杜某某、王某某、林某、孔某、 黎某某、姜某、王素某、陶某某、佘某、张某某、罗某倩、左某、李某某、张一某、黄某某、巴某鹤、郭某、张某、郭某某、苏某某、张某、张某、张某、丁培某、王某某、姚某某的陈述。证实:上述被害人经诱骗下载“某某某某APP”、“某某国际APP”进行炒股的被骗经过以及被骗数额;被骗经过与前述被害人所言基本一致;充值款项转至安徽某某公司、广州某某公司、武汉某某维等公司的账户,提现账户有武汉某某尚某等公司、与被害人提供的转账明细相吻合。另被害人李某某从某台提现2000元;被害人邓某某从某台提现2XX75元;被害人陆某某提现XX00元;被害人张某提现700元;被害人左某陈述其被骗XX0201元;被害人张某陈 述其因提现而损失58403元。
 
(四)被告人、同案犯的供述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主要内容:20XX年7月,我在马来西亚认识了“阿翔”。2019年3月底,我回国,“阿翔”给了我XX 万元,让我在国内拉客户进APP 炒股。2019年6、7月,我通过“阿翔”的介绍认识了两位做直播的老师“老袁”“老徐”,我问 他们是否懂网络虚假投资炒股,能否做得来,他们说可以做。我允诺客户入金到软件中炒股亏损的钱,在扣除给支付公司的钱后, 剩余的7%或8%作为他们的全部收益。宋某某安排人租了房子给直  播间老师。2019年7月,我找陈某某开发“某某某某”某台(2019年9月至同年XX月使用),要求某台上的股票行情与市面上的股票行情一样,但股民的资金在某台中能放大10倍,同时股民在某 台中可以自由买卖。8月底,陈某某将“某某某某”某台交付给 我使用,我让宋某某租房、招员工、购买电脑和微信号。XX月中旬,我找郑州某某科技公司给我开发“某某国际”某台(2019年 XX 月使用至被抓)。我向对某提出几点要求:1.客户如果将要爆 仓或者某仓时,通过某台发送短信通知客户;2.要求设置模拟账号;3.可以充值、提现;4.可以强制某仓;5.要求APP中的股民 与市面一致。其中有一次,我带着宋某某与对某谈 APP的开发事项。“某某国际”与“某某某某”的玩法差不多,员工还是原来的人。公司的人员架构:我名下有佛山点代理和深圳点代理,由代理点的负责人招聘员工。在国内我是最大的老板,负责公司在国内的全部业务。我招募代理,代理购买微信群,找人搭建直播间,找人冒充炒股专家老师在直播间给微信群里的股民讲课。马来西亚的“阿翔”和我单线联系,我在国内的业务听他指挥。我向宋某某借200多万元用于搭建某台和组织人员,需要给他利息。宋某某没有股份,负责组织人员和管理财务,按照我的要求指挥下面的人进行转账、购买设备、租赁办公场地、发工资给代理点、付款购买微信群和直播间等事务。三个分公司都是我安排他筹建。宋某某是我的发小,他知道我们所做之事是非法的。何凤某、王某某、孙某某等人是宋某某的手下。王某某、孙某某一起负责佛山市两分公司的后勤保障,包括租房子、购置办公用品等。孙文帅主要做王某某的司机、跑腿,有时会帮王某某到银行取钱。这 些钱主要用于购买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缴纳房租和给员工发 工资、提成等。何凤某协助宋某某管理财务,负责记账、后台提现和转账。李某某是宋某某的司机。杨某某和辛某负责两个某台的客服工作,包括日常上传下达工作。朱某某负责两个某台的客 户开发审核和客户提现审核。朱某某、杨某某、辛某三人在泰国,直接对我负责。何凤某、朱某某、杨某某、辛某应该知道我们公司的业务,因为我们某时都通过QQ 工作群或者单个QQ 聊天的某  式的联系工作,在群里有提到客户出金入金延迟等问题。为了逃避打击,我在出事前安排何凤某、朱某某、杨某某、辛某去泰国。 以上人员都有工作群,有什么事务都会在群里沟通。宋某某协助我管理钱,他找的何凤某、王某某、孙某某等人应该清楚我们诈骗的事情。
我通过曹红军认识陈某某,组建QQ群讨论某台搭建的技术问题。陈某某负责“某某某某”的开发和维护,他和我们管理人  员都在一个群里,客服人员会反馈代理遇到的相关问题,他负责解决,后期我有请他做维护,每月工资3万元。从组建到后期维护,前后大概花了十几万元,都是我让宋某某转账到陈某某提供  的银行账户。“老徐”和“老袁”在直播间冒充炒股专家“赵某某” 和“郑某”给微信群的股民讲课,目的是让客户相信我们有实力带领他们赚钱,最终吸引客户进入某台投资。“赵某某”和“郑某” 是老师自己取的名字。这两人是诈骗业内人士,知道我们这是诈骗。我跟他们说先要讲一部分股票知识,在适当时机推出我们的  “某某某某”“某某国际”某台以及推荐股票等。他们会与佛山市、深圳市窝点的人员进行沟通配合。这两名老师某时管我叫张总,我见过他们,但某时不怎么联系,因为他们怕出事受牵连。我不知道他们的真名,以我辨认笔录对应的名字为准。我前后安排由宋某某转给两位老师几十万元的预付款,并按照某台盈利的8%给老师报酬。“老袁”通过微信给我发银行账号,我安排宋某某转款。 直播间老师只有“老袁”与我对接报酬。我用微信号:toXXXXXX66 (昵称“光明”)以及 QQXXXXXX539 (昵称“光明”)与桂某某的QQ或微信联系。我向桂某某要求微信号中必须是已经建好群,群 成员最好是有炒股意向的股民。每个微信号的价格是40-100元不 等,由宋某某转给卜某某,再由卜某某转给桂某某。桂某某(微信昵称“激流某进”)知道我买微信群用于诈骗。我们组建了一个群,群中有桂某某、卜某某等人。我向桂某某买过二三十万元的微信号,都给佛山市的古某某等人使用。古某某、覃某某管理佛 山市的两个分公司,卜某某(微信昵称“莫相忘”)管理深圳市的分公司。他们由我聘请。设立分公司之前,我向他们说明了公司提供软件给别人炒股,我负责提供微信号和微信群,让他们的员工在微信群里拉客户,冒充老师,充当托,吹捧老师等,他们清楚这是诈骗。“阿翔”的朋友介绍我认识“老莫”。“老莫”自我介 绍懂金融行业的知识。我问“老莫”能否跟我做虚假投资股票之事,他说可以先做一下。于是,我找他作为佛山市分公司的负责 人,由他负责招人,其中古某某是他找来。我没有进行管理下面这几个窝点,都是“老莫”、古某某和卜某某管理,有关事项我会 直接与他们三人联系。APP经营模式:“某某某某”“某某国际”某台都没有接入国 家正规炒股某台,都是虚构与不合法的。我们拉拢股民炒股,用股民的资金用于自己流转。我们购买大量的微信号,分发给下面的员工登陆微信,拉拢股民,在微信群中扮演不同角色,欺骗客户使用某台可以赚钱,让对某使用我们的某台。他们会挑出一部分去认听老师讲课,然后带一部分人进某台操作。客户每充值10000元,资金会被放大至100000 元,但是客户只能用其中的70000 元投资。“某某国际”的介绍中有一项说明叫“关于我们”,其中 “客户资金全部由第三银行存管,监管单位实时监督”是虚假 的。实际上,股民的资金都是我个人在操作流转。这两个台的股票行情跟市面上的股市行情一样,但我们可以对客户的资金仓、爆仓。如果客户赚了钱,可以提现,如果客户亏损了70%,  则会爆仓;爆仓之后,如果客户继续想玩,就必须要继续充值;如果不想玩了,客户可以将剩下的钱提现。朱某某对客户提现进行审核,之后将提现的客户资料发到QQ群上面,由何凤某在 QQ 群上看到后根据客户的资料给客户提现。我们主要赚取客户的手续费以及客户亏损的钱,没有修改后台数据。我们有“龙腾某某”QQ 群,主要对接下面分公司的员工和直 播间老师以及后台客服人员。公司员工遇到不懂的问题可以咨询 直播间的老师和客服人员,直播间老师会在群里通知下面公司的 员工开直播的时间,下面公司的员工要配合直播间的老师开展工作,通知客户何时在何处观看直播,学习相应的炒股知识。我们总共操作了2个多月,还没开始核算,不太清楚诈骗的数额。我能看到某台后台的客户信息和入金数额。除了某台的测 试账号外,其他都是真实在某台登记入金的客户,显示的金额也 是真实的入金数额。资金流向:我们组建对接群,跟开发软件的公司对接。他们 提供客户入金的支付通道和公司账户,并将账号密码和网址给我们,第三支付公司收取客户入金数额的3%作为酬劳。“某某际APP” 对应的账号是“某某科技”(由安徽某某公司提供),“盛世某某”对应的账号是“某某科技”。账号由宋某某负责。两个系统均由何凤某使用。客户直接在某台充值入金,对应的金额会反馈到客户的账户,意思是客户在该软件的充值金额直接转至第三 支付公司账号。我们可以在支付公司提供的账号中看充值的客 户及金额。两个台的资金通过虚拟交易台入金的钱经过第三某支付公司流转到国外的账户。当需要用钱时,我们通过“阿翔” 给我们的系统进行提现。客户入金以后,我会让何凤某“进某某科技”或者“某某科技”的账户看有多少钱,并让宋某某提供买来的银行账户进行提现,我们再将钱转到各地的银行账户。这些钱是客户入金的钱。第三某支付公司转给我们的钱用于生活开销、公司的工作日常开支、发放员工工资及提成、客户的出金。出金是指客户从某台提现。客户申请出金,朱某某在某台后台看到申  请后将资料(包括客户姓名、客户收款账户、出金数额等)发到QQ对接群中。群中有我、支付公司的人、宋某某、何凤某。何凤某拿到客户需要出金的信息后发到群里,第三某支付公司会向需要出金的客户进行转账。每天都有客户要出金,所以何凤某经常  登录“某某某某APP”或者“某某国际APP”查看后台数据,统计客户每天提现的情况,告诉第三某支付公司哪些客户需要提现。第三某支付公司根据何凤某的统计,第二天将相应的金额转到客户的账户。出金可以人为干扰,但我没有这样做。因为我本来做了诈骗的事情心里不是很踏实,我也害怕客户报警。我们曾经为了逃避监管取过现金,但后来认为太麻烦而没有继续。广州的银行账户约提现200万元,深圳的银行账户约提现XX万元,河南的银行账户约提现XX0-XX0万元。提现的资金有40%用于客户,剩下的60%发放员工工资和提成以及用于自己流转。除了安徽某某公司,我们还使用过广州某某公司、安徽某某公司的账户。诈骗的盈利模式:我们通过某台设置的手续费和用客户亏损的某式来盈利。某台的手续费、建仓费、过夜费、买跌买涨、T+0 和强制某仓等规则是我设置。我有权决定客户入金之后的资金去向,但是具体资金操作要依赖第三某公司。公司支出情况:宋某某某时的开支是由他自己支配。何凤某、王某某、孙某某、李某某和客服人员的工资是几千元。我们花了 40-XX万元购买微信群,支付了60-70万元给“老袁”“老徐”、10万元给陈某某、13万元给某某科技公司,直播间花了3-4万元, 给了代理点XX万元左右。以上这些钱由宋某某转账。我们在以下某面诈骗了客户:第一、老师冒充炒股专家,并对股民说跟着他们操作就可以赚钱,骗股民进入 APP投资;第二、 代理点的员工在吸引客户投资的时候存在冒充老师、充当托、让客户相信进入APP 投资是赚钱的行为;第三、APP不合法,钱进入了支付公司的账户。我们在工作群里提到的“客诉”是指客户亏钱了,会和业务员投诉某台不正规,遇到此情况,我们会让业务员和客户谈,最后赔钱了事。我们害怕客户投诉是担心对某报警,因为我们知道不合法。我们曾遇到一名山东的客户去公安机关报案,后面我们退了20多万元处理。
2.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主要内容:我的曾用名是宋某某。2019年,王某某说他想开一家股票配资公司,需要资金周转,我借给他几百万元作为运作资金,收取利息。王某某找陈某某开发 “某某某某APP”, 组建公司。王某某安排人筹建佛山市和深圳市的分公司。2019年XX月,王某某要在河南商丘为讲解股票的老 师租房,我安排李某某办理,将钥匙交给老师,购置了直播设备。 老师的工资是王某某支付。人员构成:我负责财务工作,根据王某某的指示转账,主要用于公司的开支,比如公司的设备购买、给员工发工资等。王某某是公司的老板。何凤某是我介绍给王某某的财务,负责出金“客诉”、提交出金等。王某某说给她XX00元,我没有给何凤某钱。出金是指客户不在某台里玩,将钱提取出来。“客诉”是指客户发 现某台不合法,投诉。朱某某负责后台工作。客服是杨某某、辛某,负责为客户解决问题。陈某某负责某台维护。还有在分公司给别人推荐“某某某某APP”的人、专门在直播间讲解股票的人。王某某在佛山市帮王某某跑腿,他需要用钱买手机、电脑、租场地和办公桌椅时,我将钱转给他。孙某某协助王某某。李某某主要做司机,有时会帮我将钱转给别人。王某某、孙某某、李某某都是我找来。由于“某某某某 APP” 的软件漏洞太多,王某某找了某某科技公司开发“某某国际”某台。开发过程中,王某某叫我买了一台新手机,将我拉入他们的QQ群,将我的手机号码告诉 开发人员作为接收验证码之用。“某某国际”某台开发完之后,工作人员是原套人马。我们有共同的工作交流群,何凤某、朱某某、杨某某、辛某曾一起去泰国办公。王某某安排他们去泰国是为了躲避监管。大家应该都知道是诈骗。王某某经营“某某国际APP”“某某某某APP”靠收取佣金和 服务费盈利,说是违法的股票配资,但我不清楚具体如何经营,我做的事情均是王某某安排,我没有股份。我不清楚客户在某台上入金出金情况,也不知道如果动用了客户在某台里的钱,客户在某台投资时的金额是否会相应减少。客户进入某台炒股需要在某台进行充值,即入金。客户入金到某台的钱有用于公司开支。客户入金、出金由会计何凤某操作。“代付群”里发的客户入金、 出金报表是我教何凤某制作。客户从“某某某某”“某某国际”里将资金提现需要后台审核,由王某某授权,会计何凤某操作。王某某老是以不借钱就会出事为由向我借钱,具体多少次我不记得。因为如果没有钱,客户要求出金时会报警,员工也会不做事。我们公司用某某科技软件管理资金。我登陆软件看有无钱,有的话 会将银行账号发给何凤某,何凤某将账号输入系统进行提现。朱某某每天上班把需要支付给客户的报表发到“支付群”中,何凤某按照财务报表在后台支付给客户。何凤某在后台操作支付给客户的资金来源于客户充值的钱。除了每天客户出金的资金,剩下的资金告诉王某某。当王某某要提现时,他会让我找些银行卡。 我将账号给王某某和何凤某,何凤某将钱提交到软件中,将客户入金的钱转到账号。银行卡在我手上,王某某需要钱时会给我另外的银行账号,我按照他的要求转账。有时用钱太急,我直接网银转账,没有取现。我有两个银行账号为王某某转账,分别是建设银行账号6XX0XXXXXX655555555(户名宋某某,是我的曾用名)、 中国银行账号6XX785XX01XX085XX9  (旧账号6XX56XXXXXX07167858、户名陈某,是我前妻),后一账号绑定在号码1XX37026XX9的手机上使用。我们取现是为了躲避侦查,后来觉得太麻烦,就直接转账。我们一周约受益四、五百万元,但 我们前期投入了七、八百万元。有时,我们怕客户不继续投钱,故意让客户赢钱。这一部分也是我们的投入。我们用QQ“代付群” 进行沟通,王某某、朱某某、杨某某、辛某、何凤某、我和第三某支付公司的人都在,主要是处理客户代付出金的问题。我有按照王某某的安排将钱转给他人,确认公安机关扣押的 银行卡照片以及我使用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我与“老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截图显示,钱是转给余某,是王某某让我转的。 我在微信中多次发相关的银行账号给何凤某,也是王某某让我发的。这些应该是客户的账号,我让何凤某转账到相关账号。在我与何凤某的第2、3页聊天记录中,我让何凤某“准备代付”到以下银行卡:王某某某某县农业银行62XX5XX3XX0207XX679等账号的意思是将钱转到上述银行卡。钱从代付公司转出。孙某某、王某某是王某某的员工之一,王某某安排将相关费用转给他们,用于经营炒股公司。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主要内容:2019年8月,我通过曹某某认识河南人王总(王某某),他让我制作虚拟股票交易某台“盛世某某”,双某协商价格为5XX00元。我收了约XX000元订金,并互加了QQ好友。我按照王总对某台的要求,找魏某某制作某台。 约9月上旬,“某某某某”某台开发好,王总将余款给我。同时,王总让我负责软件的后期维护,每月给我XX000元。后期维护主要是负责处理网站页面打不开、软件打不开以及苹果手机存在“掉签”等情况。我和王总及其手下建立了一个QQ技术交流群,群号 8XXXX4、群名:XX9技术群。群成员有一个昵称叫“光明”的人就是王总,“公子进”是魏某某那边的技术人员,我在群里的昵称是“一树一菩提”。当网页打不开时,我会找魏某某查找原因、解决,一般原因都是服务器到期或者有人投诉网站等。2019年XX 月中旬,由于网站不行,我们更换过一个域名。网站保存在阿里某上,账号是shenXXXXXXXX8 、密码是aa6677XX。我一共收了王总约160000元,钱都是转到我尾号XX54的中信银行账户上。“某某某某”某台像同花顺的炒股软件,由客户在上面入金炒股。管理员(admin 账号)可以让客户到“某某某某”某台注册,也可以开通代理账户。代理可以在某台让自己的客户上去注册。客户注册后,可以在某台上入金(充值)、买卖股票证券。比如客户在某台上入金10000元,账户会显示客户有10000元的本金,客户使用这10000元在某台上买一只股票,系统会给客户10  倍杠杆、时间为7个股票日(意思是花10000元可以持有一只100000元的股票份额,7个股票日内买卖这只股票)。到了7个股票日后,管理员会强制某仓,根据客户的盈亏(以100000元为计  算基准)合算上客户的10000元本金退还给客户。除此以外,某台还有一个强制某仓的规则,就是客户亏损金额达到本金的70%  左右(即7000元),管理员会强制收回客户的100000元股票证券,并从客户10000元本金中扣除7000元,将剩下的XX00元退还到客户的账户中。客户注册账户时会显示登记的信息,而某台没有和国家股票证券市场连通,只需后台管理员审核即可,即便客户填的是虚假信息。不过,某台中股票证券的数据来自于国家证券市场,没有修改过。网站还有电脑软件和手机APP下载的链接,客户可以在手机上下载安装,功能和网站一样。网站上留有支付接口给第三某支付公司,客户在网站上充值后,入金的钱经过王总找的第三某支付公司到王总的账上,但是客户账户中会显示相 应的充值记录。“某某某某”某台的后台管理员的权限很大,包括审核客户实名、提现审核、查看客户各种数据列表、强制某仓、设置测试账号、代理账号等权限。测试账号可以在账户里随意添加或减少金额,即不用充值就可以在账户余额中随意添加金额。代理账号可以管理自己发展的普通客户账号,也可以查看自己下线普通客户账号的各种数据列表。代理账号主要是查看下线客户的功能,没有入金和出金功能。据我所知,王总通过“某某某某”某台让他的客户在网站上投资、买卖股票证券,类似于开办赌局的庄家一样,通过“抽水” 收取手续费。王总没有向我提供相关的资质文书,我也没有审查他是否有从事股票金额某面的资质。我认为他这样做不合法,因为网站和软件都没有接入到国家股票证券市场。我的微信号是skXXXXer(昵称“陳”)。我的QQ号是4785XX3XX  (昵称“一树一菩提”)、33XX007207(昵称“一画一菩提”)、 5XX4XX26(昵称 “SoXXXXte”)。我的手机号是XX58XX70565、13620XX3671。号码是王总借给我,用来注册QQ。我意识到为王总搭建该某台的违法性。因为我为王总搭建该某台,使得他能够利用这个某台去实施违法行为,导致被害人在某台上被骗取钱财。
4.被告人余某的供述。主要内容:2019年XX月初,余某某介绍我去河南商丘给一个叫张总的人做事,在商丘市的一座大厦3XX3 房使用电脑进入直播间讲课,讲课内容包括分析股票行情等,每节课400元报酬。直播老师有三个,我、余某某以及一个不认识的人。我们三人共用一个直播间,轮流讲课。张总将我们 三人上课的时间安排好后联系余某某,然后余某某告诉我和另外一名老师,于XX月中旬开始讲课。直播账号和密码已经保存好,我直接登录即可。在直播间中,我以老师“郑某”的身份讲课,讲课的某式是读《某某财经》上的一些文章,对股市走向、股票行情分享炒股心得。我知道余某某有向听课的人推荐过股票,我没有推荐股票或者APP。我讲了大约XX节课。2019年XX月10 日,讲课结束。张总通过银行转账的某式给我们报酬,他将我们三人的报酬都转到我的建设银行账户6XX466268706XXXX,我自己获利20000 多元。我在被抓前账户中270000多元。我原本打算把钱取出来分掉,但是被公安机关冻结。我不知道余某某除了做这项工作之外,是否还有做其他工作。我不清楚我与余某某之间是否有债务问题。
5.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主要内容:2019年XX月,我和余某在深圳市吃饭时,一名男子过来,自称张总,想要我们直播讲授股票知识,并答应给我们报酬。张总是河南或湖北人,有点胖。我、余某答应,后来跟着张总去了河南省商丘市。张总在商丘市给我们安排住处,并提供电脑和网址,让我们登陆网址之后找到 一个类似于正常炒股分析的“通达信”的网页进行不露脸直播。我和余某分别以老师“赵某某”“郑某”的身份轮流给股民讲课。直播的课程表由张总安排,从星期一到星期五白天晚上都有,讲课内容主要是为股民分析股票涨跌的概率等股票知识,让股民自己选择去投资。公司打过钱给余某,余某打过三、四次钱到我的工商银行账户,约有200000元,是张总给我的工资。
6.被告人何凤某的供述。主要内容:2019年7、8月,宋清某打电话叫我来深圳市找他,转给我XX00元,我便来到深圳市。宋某某给我一台手提电脑、一台乐视手机、一个QQ号、一个微信号,教我操作,王某某和他女朋友也在场。我在深圳市住了几天回到河南。我在电脑安装了“某某国际APP”,是宋某某或 QQ 名字为“.”发网址给我安装。我看了一下搜狗浏览器中的历史记录, 应该是在www
XXXXop 中下载。我看过这个网页里的东西。我某时的工作都是用 QQ 和微信联系。宋某某将我拉进一个 “客户代付群”。群里有6人,包括我、宋某某、王某某、一名姓朱的男子、另外两名女子。宋某某的微信昵称是“石头”,我的 QQ名字后来换成 “abc”,  王某某的QQ名叫“光明”。“客户代付群”是对接公司“某某国际”“某某某某”客户的入金出金QQ 群。 出金是指客户在公司的“某某国际”“某某某某”某台上提现,某 台的后台客服人员在“客户代付群”中联系我,叫我处理。我看到信息后,将客户出金情况(报表)上传到网址(“某某国际”“盛世某某”),再与QQ名为“财务”(36XXXXXX55)的人对接,让对某审核,由对某将钱打给相应的客户。“财务”是宋某某让我加的QQ好友。QQ361XXXX55是对接公司“某某国际”“某某某某”的 第三某支付公司,客户出金那一块由他们负责将钱打给客户。每天早上9时,我打开宋某某给我的电脑及手机,看“客户代付群”中是否有人说话,按群里说话内容进行对接,即做宋清某应该做的事,代宋某某回复客户信息。譬如:客户代付群里姓朱的人发出有“某某”和“某某”文字标题的报表,报表内容是名字、卡号、金额、开户银行名称。我将报表提交到宋某某提供给我的网址,发送“已提交”发给“财务”。过了几分钟,“财务”会发送“已处理”。然后,我按原话复制转发到“客户代付群”。如果群里有人提出有客户没有收到钱,我直接复制、转发给“财务”, 将“财务”的回复内容复制并发回“客户代付群”。如果碰到账号 错误,要等“客户代付群”发出正确账号,我再转发给“财务”, 等“财务”回复我,我将其回复的话复制转发到“客户代付群” 中。有时,我没及时看信息,王某某或宋某某会提醒我。每天下午15时,群里有人发出出金的报表,我会在第二天将该报表转发 到宋某某在电脑保存好的一个网址上(某某科技、某某科技)。有时候,我将宋某某给我的银行账号制成报表,转到那个网址。另外,王某某也通过QQ 问我电脑上的余额。我的电脑桌面“某某出金”“某某出金”的电子表格是“客 户代付群”发出来的,有姓名、卡号、金额。电脑上的“出金明细”是我制作,其中“100XX商户号入某某公户扣款明细”电子表格是“财务”发给我,“100XX商户号入某某公户扣款明细”电 子表格显示某某科技公户冻结60000元,“某某某某”对应的报表 上传到某某科技的账号,“某某国际”对应的是某某科技。某某科技和某某科技的登录网址都保存在我电脑里。“出金明细”文件夹 中的“光韵代付明细”电子表格是我从某某科技或某某科技账号 里导出来的。“光韵代付明细”电子表格里类型显示是 “T+0” 的 应该是当天到账的意思。电脑桌面有一个“MO”的电子表格,是 我从某某科技下载的格式,里面都是客户的账号,是宋某某或王某某发过来的。宋某某叫我负责这个工作,主要是对接“某某国际”“某某 某某”后台客服人员和第三某支付公司财务人员。我从2019年8月开始做到XX月。我能看到“某某某某”“某某国际”某台的后台,里面会显示卡号金额、余额,但看不到股票买卖的情况。常雨科技和某某科技是一个软件系统,我收到“某某某某”或者“某某国际”的报表之后,登录某某科技或某某科技软件。这两个系 统的网址一样。我登录之后可以看到客户余额,上传报表,上传后系统会显示待处理。例如我收到的报表客户金额是100000元,但是在某某科技上看到的余额是XX000元,则报表无法上传。我 没有进行过转账,只是帮忙上传报表。我的QQ账号以前的名字是“光韵CW”,  后来换成QQ257XX194XX。我以前的微信名称是“某淡”,后面换成另外一个账号,现在用的微信账号是 wxidXXwj0ziwftXX。我工作时用 的是一台黑色的联想牌手提电脑,已经被公安机关扣押,之前用 过一台比较大的笔记本电脑。我确认我被扣押手机里的截图,是我使用的QQ257XX194XX(昵称“abc”)在“客户代付群”(群号 XXXXXX266)的QQ聊天记录以及我和公司老板王某某的QQ聊天记录。前段时间宋某某发信息叫我去泰国玩,你问他去几天,他说去十几天,只是去玩,还跟我说有三个同行(两女一男)。最后,我们四人去了泰国,我去了十多天。
7.被告人桂某某的供述。主要内容:2019年6月,我开始跟着山东的赵总售卖炒股微信群,我是负责人,另外还有一些临时的拨打电话人员。我请了刘某帮我打理。赵总接单,找到资源后,发放资源和电话卡,由临时的客服按话术拨打电话,拉人进股票群。我一个月的收入是7000元,刘某的工资是4000元。2019年 8月,我自己开始接单,刘某继续跟着我。我租了武汉市某某区某某芯中心5栋2单元XX1作为办公地点,由我负责接单,刘某负责管理,聘请临时客服(按天结算工资每天1XX元)拨打电话拉炒股的人进群。9月下旬,我请了黄某。由于没什么单子,我直接把单子给下家做,从中赚取差价。我某均每月做十来个群,获利约XX000元,扣除黄某和刘某的工资XX00元,我实际获利约20000元。XX月底,我接了深圳苏总的单子,共8个微信群,每群要求100人。我从中获利XX00元,由苏总转XX000元给杜某, 杜某再转XX00元给我。操作模式:我在微信上从上家接到需要炒股人员的单子,一般的单子都是一个微信群有100人或1XX人,价格是每人100元至XX0元。接单后,我联系下家,我给下家的价格是每人XX元。上家、我们、下家三某建立对接群。上家会在群内发一些信息内容,例如发一些直播间的信息、大盘实时解析、炒股指南、股市战法之类的话术,并要求下家人员配合这些话术拉客户。对接群 只有我们、上家、下家三某。下家接单后会拉人建立微信群。拉人群是指是下家的客服通过拨打电话拉股民进群。那些炒股人员 是上家在对接群内发的二维码,让下家的客服人员给那些炒股人员打电话并让他们扫码进群。当微信群满后,下家就会在对接群内报备,我们退出。我一般让刘某和黄某进入拉人群盯着。如果人满了,下家就会把股民的微信号和联系电话整理好,建立一个Exce1文档。刘某和黄某核对无误后,会发微信给我,我收到后 会发给上家,上家收到后会把钱打到我尾号9XX的建设银行账号。 我的上家有深圳苏总(男、湖南人、微信号 meXX05XX、昵称 “JySu”)、深圳陈总(男、微信号 mXXXXe)、深圳张总(男、微信号 zws13XX00、昵 称 “JXXon”) 、 卜总(男、微信号HXXXX20XX)、付总(昵称“大 C”)。上家有很多是中介,不是证券公司的人员。  对于上家在对接群内发的话术让下家的客服配合去引诱炒股人员扫码进群的行为,我认为是欺骗。不过,卜总是做炒股某台的买家。我的下家是杜某、陈某、黄某。我们只是售卖炒股群的中介, 没有专业的炒股知识或者专业的炒股老师,也没有取得证券某面的资质。我们这样操作带有欺骗行为。我手机截取出来的图片有我在对接群中的聊天记录,可以明确看到我在对接群中发过话术内容,并且让群里的客服按照话术内容去拉客户。有关我和深圳张总以及“周某军金股交流83群” 的聊天记录、我和相关人员的微信号截图,我都已经看够并签名确认。我在对接群里发的话术内容有:1.某某私募讲座直播间,盘中行情预测分析,实时免费诊股解套,大盘实时解析,炒股技巧免费指导个股,走势解读实战解盘,一对一指导操作为你的投资保驾护航;2.每日直播间会分享早尾盘股,给出短线操作指南,让你持仓不再迷茫;3.免费分享技术指标、股市战法,投资心态, 教会你股市生存法则。投资即修行,股市征战,靠的不是力气, 而是谋略。我认识昵称“光明”的微信号。2019年XX月,我在一个对接群里加了他。“光明”代表买家,群里有我、“光明”、刘某、黄某、深圳苏总、下家杜某的负责人。他在微信里跟我聊时谈过要保证客户的质量问题,不能是水军,要有真正的股民。我告诉“光明”付款问题与深圳苏总对接,由苏总再对接我。意思是“光明” 先转钱给深圳苏总,深圳苏总再转钱给我。我在这个对接群内接到的单子是40000元,微信群的资源来自杜某。交易资金基本是  苏总通过粟某某的银行账户转到我的建设银行账户,我再以支付
宝和微信转给杜某提供的王某某的账户。深圳苏总使用的银行账号6XXXX64000047XXXX46,户名:粟某某。我的建设银行账号6XX700264000XX1XXXX。2019年8月15日,我收到粟某某转给我的41000元,2019年XX月08日收到粟某某转给我的2XX00元,2019年XX月15日 粟某某转给我的XX000元,2019年XX月XX日收到粟某某转给我的XX000元,2019年XX月20日收到粟某某转给我的40000元。 但是,2019年08月15日收到粟某某转给我的41000元是帮苏总 推广APP的业务,不是买卖微信群的报酬,剩下的4笔钱是我买卖微信群时苏总转给我的钱。我在2019年XX月1日通过支付宝绑定银行账号6XX700264000XX1XXXX,转两笔10000元给王某某;2019年XX月08日转账1000元给王某某;2019年XX月15日转了两笔10000元给王某某。我买卖微信群时所收到的钱是16XX00 元。我转给下家杜某1XX000多元,我只获利10000多元。我和杜某只有买卖微信群的业务往来。我的获利跟黄某、刘某三人分了,黄某、刘某各分XX00元左右,剩下的钱是我的。
8.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主要内容:桂某某、我、刘某组建一些股民微信群,卖给一些做违法事情的人,以此牟利。我知道那些购买微信群的人是想骗群里面股民的钱。2019年9月XX日,我开始跟着桂某某工作。桂某某接到购 买炒股微信群的单子后,会建立微信对接群,我和刘某以及购买炒股微信群的上家和负责拉炒股人员进群的下家都会加入该群。 当下家拉人的群满了,会把炒股人员的微信号和昵称、联系电话 制作成Excel表,发上对接群,我和刘某确认无误后,将Exce1表发给桂某某,桂某某再把 Excel 表转发给上家。我手机和电脑上还存有Excel表。我确认过我手机上的微信号、文档、对接群 等资料截图以及电脑中的桌面截图等。在刚建立对接群时,桂某某会发一些直播间关于炒股的话术内容。内容有:1.某某私募讲座直播间,盘中行情预测分析,实时免费诊股解套,大盘实时解析,炒股技巧免费指导个股,走势解读实战解盘,一对一指导操作为你的投资保驾护航;2.每日直播间会分享早尾盘股,给出短线操作指南,让你持仓不再迷茫;3.免费分享技术指标、股市战法,投资心态,教会你股市生存法则。投资即修行,股市征战,靠的不是力气,而是谋略。同时,他让下家配合这些话术内容去拉人进群。需要购买炒股人员信息的上家人员会在对接群里发一些炒股老师的名片、以及炒股老师推荐的大幅上涨的股票等内容,吸引被下家拉进群的那些炒股人员,引导他们加炒股老师的微信跟老师炒股。就是说上家和下家联合一起去引诱欺骗那些被拉进群的炒股人员去跟炒股老师炒股。对接群里面发的老师名片不是真的炒股老师,是上家人员发 的宣传资料。当我看但他们要用话术去引诱被拉进群的炒股人员加老师的微信时就知道是假的。在上家和下家联合一起去引诱欺 骗被拉进群的股人员跟着炒股老师炒股时,我和刘某负责盯着对接群,只要群员数量达到要求就告诉桂某某并退群。桂某某给我发了两次工资,一共7000元。我有两个微信号,都有用于工作。一个微信号是:LTXXXXXX256, 昵称“希望”,另 一个微信号是huXXXXXX7XX8566,  昵称“幻听”。桂某某有二个微信号,一个是 zap173XX39456,  昵称“激流某进”,另一个是 jjXXXXXX071, 昵称“自律”。刘某的微信号是jacXXXXXX07,昵称“梦别喊停想赢别怕疼”。我知道上家出钱购买微信群,是为了带领微信群里面的股民炒股,我觉得他们在做违法的事情。因为如果是正规的话,上家 不可能向我们购买微信群去拉拢股民。上家、下家都是与桂某某联系的,我没有接触过。
9.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主要内容:有人在我老板桂某某处买客户资料,我负责在买粉与卖粉之间对接。买粉是指买客户资料去骗人炒股,再通过炒股骗客户的钱。约2019年6月17日,桂某某叫我去到湖北省武汉某某区光谷8号工坊XX1写字楼办公室做电销引流。去到后,我发现是打电话拉人进入 “VIP 股票交流”微信群。当时还有一个人兼职做行政管理,即下发和分配电话号码单,登记微信入群信息以确定业务员的业绩。这个人是桂某某随意指定,所以每天不固定。其 他有二十多名业务员打电话。我们按照桂某某给的话术单,先冒 充某些证券公司的业务员,说我们公司搞了一个“VIP 股票交流群”,让客户帮忙进群增添人气,如果不满意可以退群。同意入群的人员,我们会添加对某为好友,将他拉入桂某某指定给我们的 一个微信群。拉四个人入群,我们可以每人提成5元;拉八个人的提成是每人10元,拉十三个以上就每人提成15元。如果拉上一个专业水军进群的话就每人提成20元。桂某某还让我监督办公室里的其他人有没有偷懒。7月,我基本没有上班。我做了不到一个星期,桂某某给了我不到1000元的工资。8月,桂某某没有在搞这个事情。9月8日,桂某某开始发微信群码给我,让我进群看一下有没有进群,进了多少人。我入群查看,如果人数达到桂某某给我的人数上限后,截图发给桂某某,再退群。我觉得可能是做违法的事情,但当时我手头缺钱,也没顾那么多,还是按照他的指令继续做。9月中旬,黄某加入,和我做一样的事情。9月底,我搬到某某某某某某9栋XX1和黄某住一起,帮桂某某做这个事。由于9月做的事情不多,桂某某没有发工资给我和黄某。10月和XX月,我们断断续续地为他工作,桂某某发给我和黄某 每人4XX0元。XX月10日之后,桂某某没再交活给我和黄某。微信对接群除了我和黄某,桂某某也在里面,还有三到四个不认识的人。当微信群的进群人数够时,其中一个不认识的人会 在群里发出一个文档,里面是进群股民对应的电话号码。我和黄 某会把这个文档下载到手机,然后退出对接群。之后,我和黄某 把文档用手机微信发给桂某某。桂某某发了很多这种文档,每个文档有几十个到一百多个电话号码。桂某某让我和黄某将这些电 话号码从手机中下载下来拼到一起卖给别人,三人某分卖的钱。 我和黄某将他发给我们的文档通过手机传输助手从手机下载到电脑上,然后通过复制粘贴组成一个文档,在微信中的“同行交流 群”兜售。XX月初,我以3毛钱一条电话号码的价格卖了XX00 条给微信名为杜总的人,总共是XX0元,但是他并没有把钱给我。黄某的微信昵称是“幻听”,桂某某的微信昵称是“激流某 进”,我的微信昵称是“梦别喊停想赢别怕疼”。
10.同案犯王某某的供述。主要内容:我们老板在佛山市有两家公司,分别是佛山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都在某某某某园内。公司有老板宋某某、王某某及高管 “老莫”“阿宝”“老覃”“阿某”、古某某。佛山市的负责人是“老莫”,他下面有叫“阿宝”“老覃”的管理人员。王某某安排我跟着“老莫”。后来,“阿宝”回老家,“老覃”负责佛山市的业务。公司做推荐股票的行当,他们播放一些老师的讲课,传授一些炒股的经验,推荐别人买股票。我和孙某某一起替“老莫”打杂,负责购买流量卡、终端网、电脑和其他办公用品,交办公室的房租和工资。“老莫”安排我做什么我就做什么。孙某某以前跟着王某某的弟弟,因王某某的弟 弟被抓,宋某某让孙某某跟着他,让他过来佛山市。日常开销由王某某转到我的某安银行账号62XX5XX000XX6763475或孙某某的银行账号,我和孙某某取钱后交给“老莫”,再由“老莫”发工资 和交纳公司的租金。我和孙某某的工资由宋某某发放,住宿费由王某某转给我。之前,宋某某只支付了一个月的工资给我。王某某和宋某某安排我到佛山市跟着“老莫”“阿宝”做事就没再发过 工资给我。我经常在微信中问王某某要生活费,如果他没有转给 我,我就会问宋某某要。来了佛山市之后,王某某让我一次性取过XX万元交给“老莫”。
11.同案犯孙某某的供述。主要内容:2019年8月,王某某带我来到佛山市帮他做事,每月给我XX00元。我跟他租住在星星某园小区,日常开销由王某某负责。王某某叫我跟他一起采购电脑。我现场监管师傅安装电脑,开车接送他出入,去银行帮他取钱。2019年9月初,我按照王某某的要求开了两个银行账户,分别是建设银行账号6XX7003XX00XX6765XX 和农商行银行账号 6XX72XX3XXXX652XX43。办好当天,尾号65XX的建设银行账户有20000元进账,王某某让我每次取XX00元给他。之后,该账户常有钱入账,我都按照王某某要求的时间段去银行取钱给他。到2019年XX月13日,我一共收到XX1万多元。这些钱大部分取现给了王某某,也有转账给王某某,但比较少。2019年9月底,我感觉资金不正常,来路可能有问题,估计是违法所得。我去过几次公司,在某某某某园XX座4楼,每次都是王某宾叫我送东西过去。我看到那些业务员的电脑上显示的是股市行情,办公桌上放了很多手机,基本每人都某过6台以上。
12.同案犯卜某某的供述。主要内容:我的微信昵称是“莫相忘”。是深圳宝某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员工一共有十七人,包括刘某某、杨某某、张某等人。约2019年10月,我开始在该公司上班,在网上购买一些微信号,将它们发给公司员工,让公司团队人员在股票群里充当股民。XX月6日,公司拉我进入“XX06  对接群”,群约有40人,其中有几家公司的人,包括“光明”  (QQ8XXXX9)、“幸运女孩”、刘某某、杨某某、张某等人。该群用于加客户微信群、通知老师直播课时间、解决开播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某某国际”软件使用中遇到的问题、通知拿工资的时间、通知我们在群里的直播课堂开会。群里有好几个管理员,“光明”是管理员。管理员会发一个微信群的二维码,让我们进入由上百号人组成的微信股票群。群里的讲师会推出一些可以赚钱的股票,由公司员工转发到一些有真正股民客户的微信群中。群中有我们公司员工的股民微信号,他们会在群里鼓吹炒股老师“赵 某某”,听老师讲课赚钱,引导客户去网上听“赵某某”老师讲课。得到客户信任后,我将直播网址放上“XX06对接群”,业务员再 将这个链接放在荐股群中,让客户去直播间听课。直播间的老师会在直播期间慢慢引导客户到公司的“某某国际”某台炒股投资, 而我收集看直播间客户的IP 等相关资料,将它们发给业务员,由业务员根据客户看直播间的时间长短针对性地吸引客户到我们公司的APP注册投资。客户看见我们公司员工的说辞会心动,表示想在我们公司的APP开户、投资炒股。这时,业务员会将我的QQ  推荐给客户。待我添加客户后,将公司的“某某国际 APP”发给客户安装。客户注册账户后,我将“某某国际”的炒股流程给客户,由客户操作,我还冒充“某某国际”客服,帮客户解答问题。我某时和上家“九”联系。如果有客户通过我们公司进入“某某  国际APP” 投资炒股,我会在QQ中问上家,他就会将客户的开户情况、入金情况截图之后通过QQ发给我。客户入金后,各个组的人向客户推荐炒股,所推荐的股票都是“XX06对接群”中发出来,公司员工可以直接复制、粘贴到相应的微信群中,从而推荐给客户。客户入金我们称之为保证金,入金后公司放大10倍的配资让 客户在我们的某台炒股,客户炒股输了保证金的XX%便会被强制某仓。我们的某台和“赵某某”老师主要是骗客户进来,然后给客户配资,让客户亏钱。客户亏的钱就是公司的盈利。我们是通过现金某式领取工资。我去佛山市拿过两次现金,一共XX0000多元。客户在申请出金时,如果遇到出金迟迟不到账的问题,我会在“XX06对接群”里向后台管理员反映,由他们跟进。一般,对于刚开始充值入金试玩的客户在申请出金时都会批准出金,因为这是客户在测试某台。公司台获利的法是公司员工互相配合,通过在微信群冒 充炒股老师、助理、股民,结合直播间老师讲课,慢慢引导客户  到公司的“某某国际”台进行投资炒股。我负责冒台客服, 对接客户的注册、充值、入金、出金等问题。我们按照“XX06对接群”里的安排操作,什么时段做什么事情都有安排。我们按照  XX06对接群”里直播间老师的部署向客户推荐股票。当向客户 推荐的股票亏损时,我们要向客户解释清楚,说老师也会有失策的时候,打消客户的顾虑。遇到什么不懂的问题,我们也可以在群里咨询。客户在公司台里亏损,我们就会赚钱,老板在除去成本后,会将相应的提成给到公司。如果客户在某台赚钱,要提现出来,公司一般都会批准。如果不批准的话,客户肯定会某疑、报案。为了避免这种风险,公司还是会批准。我手机里有和卖微信群的人“激流某进”“小曼”的聊天记录。他们都是老板王某某推荐给我。我负责深圳点微信群的购买,主要是向“激流某进”购买。他们每拉进一名客户要收费1XX-200 元,一般微信群里有二百名客户,一个微信群一般收费3-4万元。 当对某将微信群建好后,王某某转账给对某。有时,王某某将钱转给我,由我再转给对某。我主要通过我的银行账号转给粟某某 (账号6XXXX64XXXX47XXXX46)。微信对接群聊天的主要内容是我们向“激流某进”等人反映一些微信群的质量问题以及对某向我们催收转账。我在向“激流某进”购买部分微信群时,发现微信群的质量很差,但公司也会按照一百名客户的标准转账给对某。
13.同案犯王某某的供述。主要内容:“某某某某”是在2019 年9月至同年10月之间运营。当客户入金后,我会将客户发给我的入金截图发送到“龙腾 某某”QQ群中,让财务跟进。客户出金时,我也会在该群内上报。 我还有根据“龙腾某某”QQ里的直播间老师的指示,向客户推荐 指定的股票,最后让客户的资金很快在某台亏损。客户亏损后,我们会有相应的提成。
14.同案犯杜某的供述。主要内容:我们每人手上有很多微 信号。当老师在直播间讲课时,我们会使用微信号冒充股民,附和直播间老师,鼓吹老师讲得好,称跟着老师炒股可以赚钱。最后,直播间老师会抛出公司的炒股某台“某某国际”,称如果客户有意向,请加群里的老师、助理微信号。公安机关给我看的我手 机中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是我以炒股老师“赵某某”助理的身份与客户聊天,引诱他们到公司的“某某国际”某台上注册、入金炒股的内容。股民在某台亏损,我们可从中提成,但我还没拿到提成。
15.同案犯陈某某的供述。主要内容:我和谢某某一个组,谢某某负责冒充股民,某时在群里发一些吹捧老师的话,以此吸引更多客户到“某某国际”某台进行投资。客户入金时会发充值入金的截图给我,某便我们统计。我将客户发过来的截图转发到公司与上一级财务对接的QQ 群中。群名经常变换,我记得有一次 是叫“龙腾某某”。客户出金一般不需要向我们汇报。如果客户遇到钱不到账的情况,会问我,我再到“龙腾某某”群里问财务。公安机关给我看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是我冒充赵某某、助理、客服人员与客户的聊天记录,我已签名确认。当我遇到不懂的问题时,会向梁某请教,梁某有时会直接用我的手机回复客户。
16.同案犯刘某某的供述。主要内容:我确认我手机里的聊天记录。我有以炒股老师“赵某某”、助理的名义与客户联系,引导客户到公司某台炒股。我冒充炒股老师“赵某某”的微信号是: wxidXXXXXXXX1b5nXX(昵称“首席分析师-赵某某”),冒充助理的微信号是:wxidXXXXXXXX  (昵称“女神范ero”)。客户出入金都是由老板卜某某负责,具体情况我不清楚。卜某某会使用一个“某某国际”客服微信号和客户联系。公司某台 获利的某法是引导客户使用公司的“某某国际”某台,客户在某台里亏损,公司就获利。如果客户亏损金额在100万元以下,我 们组有3个点的提成,组员会将所得的钱某分。如果客户亏损金 额在100万元以上,我们组会有8个点的提成,所得提成由组员某分。我们组有四名成员,分别是我、肖某某、袁某某、韦某某。聊天记录显示客户“无痕雪”“某宇”、刘建某、“某某”总共入金约20万元。我们将“龙腾某某”QQ 群里的讲师推荐出来的股票复制粘贴发给客户。刚开始,老师向客户推荐的股票基本上可以涨,如果 不涨的话,也向客户解释,让客户继续持有或者卖掉所持有的股 票。客户前期赚钱后,一般都会跟着老师的步骤去做,继续加大资金的投入,最后按照“龙腾某某”QQ 群里讲师的部署,随便向客户推荐一些股票,客户最后会在某台里亏损,公司从而获利。我们没有拨打电话给客户,邀请客户添加我们的微信群,我们手上所使用的手机本来就有微信群,这些微信群都是卜某某买回来。
17. 同案犯肖某某的供述。主要内容:约2019年XX月开通 直播间。直播间开通前,我们用微信与股民进行交流。开通直播间后,我偶尔进入直播间听课。老师一开始讲大盘的形势,推荐、分析股民买的股票。当股民对他有了信任后,他就会推荐股民使用“某某国际”某台。我偶尔在微信群与股民聊天。微信群中冒充“赵某某”的人不是直播间讲课的老师。我们的诈骗模式是直 播间老师在直播时推荐、引导股民到涉案某台投资,微信群中又有人以直播间老师的名义引导股民去涉案某台投资。当直播间老师向客户推出“某某国际”某台并且让客户加大资金投入后,我就某疑某台了。我在“某某国际”某台没什么权限,只有一些虚拟账号。这些虚拟账号主要是用来操作老师所推荐的股票,截图发给真正的客户,和客户说跟着老师炒股可以赚到钱,吸引客户到公司某台开户、注册入金。我们没有拨打电话给客户,邀请客户添加我们的微信群。我们手上的手机本来就已建好微信群,微信群中已存在真正的股民客户,不需要我们拨打客户电话再去邀请客户进群。我被扣押手机里有我使用的微信、QQ。微信号kXXXX8(昵称“今日”)与微信号yhXXXXh (昵称“0白某”)有和客户去聊天。这两个微信号都是冒充股民的角色,用来吹捧炒股老师,让客户相信我们,从而在公司的“某某国际”某台上炒股。刘某某也使用过两个微信号和客户聊天。刘某某是经理,不会轻易让我自己和客户随便聊天,会教我如何回复客户。刘某某是我们公司的第二负责人,他会负责冒充炒股老师“赵某某”、助理、股民。
18.同案犯熊果某的供述。主要内容:我们公司获利的某法是公司员工通过分组在微信上冒充炒股老师、老师助理、股民,然后引导客户到公司的“某某国际”某台炒股,客户亏损,公司就会赚钱。王某某、毛某是我们组(我、莫某某、赵某某)共同 实施诈骗的客户。我在相关的聊天截图上已签名确认。王某某入金大约XX000元,毛某入金约1XX000元。卜某某说客户亏损的金 额减去资源费后的25%给我们小组。资源费是公司老板买微信群的费用,一名客户要减200元。一般买回来的微信群有一百名客户,有些是两百名客户。除了我们的公司人员外,微信群中的其他人就是真正的客户。我在“某某国际”某台没有权限,只有老板卜某某可以看到公司的后台数据,后台数据显示客户在某台的出入金数目。客户出入金都是由卜某某负责。卜某某以“某某国际”客服的身份和客户联系,解决客户的出入金问题。我一般以助理的身份和客户联系,老师号用的比较少。我会按照刘某某在群里发出来的推荐 股票信息复制发给客户,让客户跟着操作,客户会在某台上买卖股票,前期客户一般是盈利,后面基本是亏损的多。
19.同案犯朱某某的供述。主要内容:公安机关给我看的确实是我手机里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有我使用的微信号以及我以助理身份和客户沟通的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截图可以看出我以助理身份使用的微信号是maXXXXXX7(昵称“群助理-蔓蔓”) 与客户微信号:wxid_reXXXXXX3XX (昵称“巴赫歌德”)、客户微信号:wxidXXXXXXXX(昵称“林某某(671XX2)”)交流。上述两名客户都在公司的某台注册、入金,由我、张某、卜某某跟进。前期由我冒充助理、股民,张某冒充老师、股民去吸引客户到公司某台进行注册、入金,后面由卜某某冒充“某某国际” 客服跟进客户的出、入金问题。我听说客户林某某入金约40000 元。
20.同案犯杨某某的供述。主要内容:我是10月上班,直播 间是在我工作后一个月开通。我有听过直播间老师的讲课。直播间有个叫“赵某某”的老师讲课,微信群中冒充“赵某某”的人没有在直播间讲课。直播间老师讲述炒股技巧,推荐涉案的炒股某台,拿出自己的“某某国际”的账户,称自己在这个某台赚了很多钱,让股民跟着他一起投资。卜某某告诉我要转发老师在直播间讲课的内容。
公安机关给我看的资料是我使用微信号、QQ 号以炒股老师、 助理的身份和客户的微信聊天记录,我已经在上述资料签名确认。
我冒充老师的微信号是XXXXXX1358(昵称“赵某某”),我 冒充助理的微信号是lXXXXXX3584(昵称“李某”)。客户的微信号是XXXXXX 。在我昵称“赵某某”的微信号和客户的聊天记录 中,有部分是公司经理“胖子”聊的。
21.同案犯覃某某的供述。主要内容:办案民警从我被扣押手机中提取了QQ聊天记录截图,这些是我使用QQ号码XXXXXX5  (昵称“天戴0其仓”)与“小帅”、直播间老师的聊天记录以及“龙腾某某”对接群的聊天记录。“小帅”冒充炒股老师、助理、股民,吸引客户到公司的“某某某某”“某某国际”某台投资,跟着直播间老师布局,让客户在某台上前期投资时可以盈利。当客户完全 相信我们加大资金投入后,我就会跟着直播间老师的布局向客户推荐一些容易亏损的股票,客户会以为是正常的股票亏损,察觉不出异常。我向直播间老师请教股票知识以及可以向客户推荐什么股票,同时让直播间老师配合我们的工作,希望直播老师在直 播期间推荐,可以统一口径。因为如果直播间老师与我们说的不一致,客户可能会某疑。“龙腾某某”对接群主要是我们在某台上 遇到问题时可以向上级反映,上级客服会帮我解决,同时我也会将一些有用的信息直接复制粘贴发给客户。引导客户注册、入金的基本流程是:我们会在有客户的微信群中“闹群”,接着用冒充老师的微信号在群里发一些有上涨潜质的股票到群里,用冒充股民的微信号吹捧老师推荐的股票真的上涨,接着在群里发出直播间的链接,让有兴趣的客户可以到直播 间里听老师讲解股票,最后由直播间老师抛出公司的投资怎么好,使用公司的投资某台可以赚钱,吸引客户到公司的某台注册、入金。“某某某某”“某某国际”是一样性质的某台,虽然股市的走势和真实的股票走势一致,但其实是假的。从直播间老师讲课后 向客户推荐公司的某台,而不是向客户推荐国家合法正规的某台开始,我就知道这是不合法的。
22.同案犯韦某某的供述。主要内容:我是组长,扮演各种角色。扮演炒股老师的角色是按照直播间老师的要求去向客户推荐股票,扮演助理的角色是将一些股票的知识文件、股票指数等 资料发给客户,扮演开户专员的角色一般是负责教客户下载“某某国际”软件以及注册、入金、出金等流程。当客户问哪些有潜质的股票可以推荐时,我会在群里向直播间老师请教,然后再推 荐给客户。公安机关给我看的聊天记录是我和客户的聊天记录。我使用微信号rXXXX6 、ZWH7XXXX6扮演炒股老师“赵某某”,  使用微信号XXXX7扮演助理“璐璐”。我用不同的微信号、身份与客户聊天就是为了引导对某到公司的“某某国际”某台注册、入金,最后利用公司的规则、直播间老师推荐的股票等手段使客户亏损,从而获得提成。
23.同案犯陈某某的供述。主要内容:公安机关给我看的截图是我使用QQ和微信以“开户专员”的身份与客户张某、苏某某的聊天记录以及我以炒股老师“赵某某”的身份和客户“岁月某好10”“志比海深10听1400分”的聊天记录,我已经在截图签名确认。“开户专员”主要教导客户下载公司的“某某国际”软件、注册、入金、出金。客户遇到不懂的问题都可以找“开户专员” 解决。“某某某某”于2019年8月至同年10月运营。我和段
某某一组,覃总和一名女子一组,柯某某与农德清一组,韦某某和一名男子一组。结束“某某某某”时,覃总说结束这一波,我们按照他的指示做,不会主动与客户联系。“某某国际”某台与“某某某某”差不多,都不是正规某台。自从直播间老师向客户推荐使  用这个不对市面上证券公司的某台时,我就知道公司的某台是不正规的。我们与直播间老师都是通过网络沟通。“帝薄@某某”QQ 群有我们公司的“开户专员”与上一级财务部门的人,主要解决某时客户遇到的疑问。比如软件打不开、客户出入金未及时到账等 。QQXX732XX026 的昵称是“开户专员”。由于在“帝薄@某某” QQ群有其他人也用了“开户专员”的名称,为了不重复,我就在群里改成“你大爷还是你大爷”,对客户那边没有影响。我们不同的“开户专员”之所以有那么多的虚拟账户是为了配合直播间老师。当老师推荐了哪些股票,我们就会利用这些虚拟账户在“富佳国际”某台里投资对应的股票,将盈利的截图发到群里,给真正的客户看,让客户觉得跟着老师在某台里投资推荐的股票可以赚钱。我们在群聊中说过“某某国际”软件上的行情与电脑上的真实行情不一致,说明软件的不真实,跟不上真实的行情走势。有些客户看到行情走势不一样还要继续相信我们,继续在某台投资,其实就是他们的贪念。
24.同案犯欧阳某某、谭某某、柯某某、张某某、肖某某、古某某、韦某某的供述。证实:上述人员在微信中以股民、老师、老师助理、客服等身份诱骗被害人在“某某国际”某台充值炒股。

(五)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1.《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网络在线提取工作记录》。证实:
(1)涉案手机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提取当中包括腾讯 QQ、微信在内的电子数据以及聊天记录。
(2)2019年XX月XX日,民警对“某某国际”“某某某某” 后台管理系统的电子数据进行提取。
2.证人李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其辨认出被告人宋某某、王某某(王老板)、被告人宋某某的前妻陈某。
3证人郭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其辨认出被告人宋某某。
4.证人刘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其辨认出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及其司机李某某、前妻陈某。
5.证人陈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其辨认出被告人宋某某、王某某及其女朋友刘某某。
6.证人卢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其辨认出被告人王某某就 是购买“某某国际”软件的张总,被告人宋某某是与张总一起的朋友,辨认出某某科技公司的张某、宋某某、李某某。
7.证人张某、宋某某、李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上述人员互相辨认出对某。
8.证人田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其辨认出证人李某某是向其承租房子的人。
9.证人惠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其辨认出被告人桂某某、黄某、刘某。
10.证人刘某、李某的辨认笔录。证实:二人互相辨认出对

11.被告人王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其辨认出证人郭某某 以及被告人何凤某、宋某某及其司机李某某,张某是开发“某某国际 APP” 的某某科技公司的工作人员,被告人余某、余某某分别是在直播间讲课的“老袁”“老徐”,同案犯王某某、古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开发“某某某某APP”。
12.被告人宋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其辨认出证人郭
某某、 李某某、同案犯王某某、被告人何凤某、王某某、陈某某。
13.被告人陈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其辨认出被告人王
某某就是购买“某某某某”软件的王总,被告人宋某某是王总的朋友。
14.被告人余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其辨认出被告人余某某。
15.被告人余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其辨认出被告人王
某某是张总,辨认出被告人余某。
16.被告人何凤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其辨认出被告人王
某某、宋某某。
17.被告人桂某某、黄某、刘某的辨认笔录。证实:上述人员互相辨认出对某。
18.同案犯王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其辨认出同案犯孙某某、老覃(覃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
19.同案犯孙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其辨认出同案犯王某某。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某某国际”网页界面、某台终端界面。证实:经被告人王某某等人确认,某某国际某台网页介绍该公司在香港正式成立,注册资本一亿元,覆盖某某大陆以及海外等多地;由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监管,客户资金全部由第三某银行存管,监管单位实时监督;交易融资融券笔录为1:10,即最大资金使用量为客户可用保证金的10倍。
2.QQ、微信用户信息截图,QQ、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电脑桌面截图,“赵某某课件”,手机取证报告。证实:
(1)经证人郭某某确认,其本人使用的微信“大琛子-郭郭” “奔跑吧兄弟”,其使用微信“奔跑吧兄弟”将微信群“出账RMB”  里的出账信息进行转发。
(2)经证人卢某某、张某确认,“某某国际”软件系其公司开发;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均在“某某国际项目对接”群中,该群系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与某某科技公司的人员对接“某某
国际APP” 开发的细节问题。
(3)经被害人刘某、陶某某、段某某、卓某某、佘某、晋某某等人确认,上述人员在微信聊天中被对某引导下载“某某国际”某台来炒股,名为“赵某某”“郑某”的人在直播中推荐所谓 的内幕股、使用系统等内容。其中:
在被害人陶某某与“某某妈妈”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某某妈妈”让被害人陶某某进直播间,并称赵哥会教大家使用某法,于一个多小时后询问被害人陶某某是否学会赵哥教的内容。此后,被害人跟着直播间听课的内容以及发的课件在某台炒股。在被害人李某某与“璐璐”的聊天记录中,被害人李某某表 示听课后需要课件,结合老师的系统,继续根据课件学习,同时提出需要一个名额,“璐璐”向其发送课件。被害人段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直播共有三人,分别是 “王某某”“郑某”“赵某某”;《XX.28 赵某某课件》是直播内容 的文字版,内容包括“赵某某”推荐使用系统,表示还会在直播时教大家使用。被害人卓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对某会在微信群内介绍 “赵某某”“王某某”的课堂直播内容,包括尾盘股机会、联合操盘布局等。被害人佘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赵某某股票分析”问被害人佘某是否申请机构账户,被害人佘某表示不知要申请机构账户,询问如何操作,“赵某某股票分析”再次询问被害人佘某是否没有听他的讲座,被害人佘某表示最近因为忙便没有听(通过二人的对话可以判断出“赵某某”在讲座中谈到机构账户的注册等问题); “李某股票分析”向被害人佘某发送“锁定某某私募讲座,赵老师与你详细解析盘面,同时与大家分享【品鉴系统的MACD 和 VOL 这两个辅助加强工具】的使用原理,还没有领取到品鉴选股指标 战法及时联系我领取,稍后可以根据老师课堂指导安装操作,直播链接:http://zXXXXXXXX1《登录学习品鉴涨停选股某法,精彩不容错过》”。
被害人晋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助理“璐璐”发送“今晚 赵老师在视频讲解室给到大家承诺,只要连续7天以上,可以领取【品鉴系统】,最佳买入指标……每天记得视频讲解室签到截图私下发给我”,并发送“赵某某”讲解的课件。
(4)经被告人王某某确认,QQ 客户代付群(2)成员有被告 人王某某(“光明”)、杨某某(“幸运女孩”)、辛某(QQ3XXXXXX2)、 朱某某 (QQ7548XX694)、被告人何凤某 (abc),  聊天内容涉及客户入金出金等问题;被告人王某某确认“某某国际”某台的网页 截图。
(5)经被告人宋某某确认,被告人王某某的微信名是“光 明”,王某某使用的微信名“大树”,郭殊琛使用的微信名“奔跑 吧兄弟”,何凤某使用的微信名“Gail”,李某某使用的微信名“M.T”,朱某某的QQ号7XXXX694;被告人宋某某多次按照被告 人王某某的指示进行转账,转账用途包括支付佛山市的房租、支付佛山市窝点的提成、支付深圳公司费用、支付员工工资、客户出金等;“客户代付群”中有被告人王某某及朱某某等人,内容涉及客户入金出金问题;聊天记录显示王某某、孙某某、卜某某的账户亦被用于收取赃款;QQ 群“某某国际项目对接”内有被告人 王某某、宋某某等人,内容为沟通APP开发的细节,包括第三某支付通道、爆仓某仓、被告人宋某某的手机收取验证码等问题; 被告人宋某某多次转账给王某某用于缴纳水电费、购买手机及手机卡、租房等(有使用陈某尾号7858的某某银行账户转款),多 次提供不同的银行卡号给被告人何凤某,让被告人何凤某代付(出 金),多次转账各给李某某,让对某提现。被告人宋某某与直播间 老师“老徐”(微信号:xu7XXXX2,地区河南商丘)沟通转账问题,其中收款某为余某。
(6)经被告人陈某某确认,王总的微信昵称是“光明”,微 信号的1XXXXx,  “客服7”的QQ是343XXXX0,“九”的QQ 是1483XX7677,“公子进”的QQ是XXXXXX6;技术群中的聊天内 容是关于“某某某某”某台开发及投入使用前的沟通情况;“某某 某某”交易系统登陆界面显示交易时间、限制出金、建仓规则、某仓规则,“某某某某”后台管理中心可见用户充值金额、留仓金 额等信息,某台代理账号可见其名下的客户账号信息;其与 QQ7548XX694的人沟通某台上线前的对接问题。
(7)经被告人何凤某确认,“幸运女孩”(QQXXXXXX16)  是与其沟通转账业务的女人,“光明”(QQXXXX9)是其老板王某某QQ3469XX2732是与其一起去泰国的女人,(QQ7548XX694)是给其发转账报表的人,abc(QQ257XX194XX)是被告人宋某某提供给其使用的QQ。“客户代付群(2)”内包括上述人员。群内聊天记录显示,被告人何凤某按照被告人王某某
等人的指示处理“某某某某”“某某国际”某台的出金问题; “Gail”(微信号:wxid-XXXXXXXX)是其工作使用的微信号;“石头”(微信号:minXXXXXX666、wxid-8XXXXXX)是被告人宋某某使用;在被告人宋某某与其的微信聊天记录中, 被告人宋某某多次指示其操作出金、转账、查看商户余额等财务工作;其工作时提交报表网页。
(8)经被告人桂某某确认,“4个群对接(1)”的聊天记录显示在对接群里发过话术内容,并且让群里面的客服按照话术内容拉客户;被告人刘某的微信号是jaXXXX7(微信名“是梦 别喊停想赢别怕疼”),其本人的微信号是zXXXXXX6(微信名“激流某进”),深圳张总的微信号是 zXXXX00(微信名 “Jason”), 卜总的微信号是 HXXXX,深圳苏总的微信号是 meXX05XX。
(9)经被告人黄某确认,其被扣押的电脑桌面上有对接群Excel 文件;其与桂某某的微信号信息与其供述一致;对接群中的成员有“光明”等人在内,被告人桂某某发布某某私募讲座直 播间的内容,要求配合话术拉客户。
(10)经被告人刘某确认,被告人桂某某发送大量炒股人员名单的Excel文件,其售卖XX00条客户信息给他人。
(11)经同案犯卜某某确认,其持有手机中的微信群包括“品 鉴交易交流群”“某某私募交流群”“赵某某金股群”“某某内部交流群”等微信群,群内有发送直播时间、内容等信息;其通过 微信向“激流某进”(微信号zXXXX39456) 购买微信号,双某沟通付款问题等;“九九女儿红”是宝某某公司员工交流群,聊天涉及如何将直播间讲解的技术分享在群中,让客户认为能够学到 东西等内容;“1400(1)(7)”群中的聊天内容涉及如何吸粉、用话术引导客户进群添加群主或助理;在QQ群“天王盖地虎”中的聊天内容涉及客户入金、出金、爆仓等情况。其与被告人王某某 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因购买微信群等事项问被告人王某某要钱,并因此多次收到宋某某尾号5555的建设银行账户、陈某尾号 7858、4564的某某银行账户转来的款项,同案犯有将收到的钱款 转给粟某某。同时,2019年XX月,被告人王某某在交流过程中 有称“今晚老师直接就亮盘面了,直接说名字,还有官网,这些没问题吧”,同案犯卜某某回复“没有,这个老师要解释下,主要讲资金的安全性和某台的正规性”。通过二人此后的聊天记录可知老师为直播间讲课的人。
(12)经同案犯王某某、杜某确认,同案犯王某某以“赵
某某”的身份,杜某以“赵某某助理”的身份相互配合,诱骗被害人陶某某等人下载“某某国际”APP、通过APP购买股票等。其中,2019年XX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称“王某某老师考察调研即将回来,我们的大计划也将逐步的展开,具体的时间,老赵在课堂统一分享给与我前行的朋友,晚上课堂别缺席”,“课堂上讲解的 理论知识,我后面在群里私募的时候,也会考虑制作私募操盘学结合品鉴等发表一份书籍……”。
(13)经同案犯谭某某、欧阳某某、刘某某、肖某某、熊国某等人确认,上述人员相互配合,诱骗被害人欧梅某等人使用“某某国际”APP购买股票的情况,直播间有“赵某某”“郑某”在讲 课。通过同案犯刘某某确认,直播间老师会在直播时讲解如何使 用炒股某台。
(14) 经同案犯覃某某确认,其与直播间老师  (QQXXXXXX61、昵称“徐”)在2019年8月19日成为QQ好友, 二人通过QQ 沟通直播时双某配合,由直播间老师推荐股票、布局等。例如:“徐”称“线下你们怎么聊都行,麦上这些具体的我只要大概的聊一下”,“先把这个相关的课件发给客户看看”,“那你得加油了,有团队都有千万级的客户”,“还没有到入金的时候”。 被告人覃某某称“晚上你在麦上说下连续在直播间签到7天以上,截图给助理登记,才能领取品鉴系统,这样我就可以包装好下一个星期的课程以及拉IP”,“徐”回复“麦上会说连续签到达到条 件后,才会送,具体的天数你们自己卡”。在“XX06龙腾某某对接群”中有“光明”“主讲-赵某某”(头像与“徐”一致)“郑某”“九”等人。上述人员在群内沟通直播课程、课后与客户沟通、系统安装和使用某法、处理负面新闻、客户出金等问题。其中,“主讲-赵某某”“郑某”有发送直播课件到群内等。其与“小帅”(QQ3XXXX317XX) 于2019年8月5日成为好友,
二人交流如何包装讲课老师、活跃群内气氛、推出直播间等。
(15)经同案犯古某某、张某某、肖某某、柯某某、韦某某、韦某某、陈某某确认,上述人员在微信或QQ中以“赵某某”的身份、“某某国际”某台客服人员、股民等身份与客户交流下载、使用某台、出入金、推荐股票等问题,部分聊天记录显示直播间老师在直播时引导客户通过系统操作股票交易;内部交流注册、出入金等问题、强制某仓事项。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经庭审质证,本庭予以确认。

对控辩双某的争议焦点,本院结合查明的事实评判如下:
一、关于被告人宋某某是否犯诈骗罪以及量刑的问题。经查,涉案的多名同案人员证实被告人宋某某安排他们办理银行卡、转账、租房、处理某台的出入金等问题。其中,证人李某某作为被告人宋某某的司机与助理,其证实被告人宋某某让其办理取钱、购物、为被告人余某、余某某租赁房屋等事宜,且在其为被告人宋某某工作期间,被告人宋某某打牌、看电视、玩手机,未见对某经营公司和企业,侧面说明被告人宋某某在案发期间无正当职业。证人卢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到 某某科技公司,要求开发炒股软件。同案犯王某某称被告人宋清某是其老板,安排同案犯孙某某跟着他,二人的工资由被告人宋某某发放。被告人何凤某供称是被告人宋某某纠集其参与诈骗,其听从被告人宋某某的安排负责财务,包括处理“某某某某”“某某国际”的客户出金事宜等,其使用的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均 是被告人宋某某提供。被告人王某某庭前供述被告人宋某某没有
股份,但为其提供资金用于开发、运营“某某某某”“某某国际” 台,负责组织人员和管理财务,按照其要求指挥下面的人进行转账、购买设备、租赁办公场地、发工资给代理点、购买微信群 和直播间等事务,被告人何凤某、王某某、孙某某等人均是被告人宋某某的手下。被告人宋某某本人曾供述借款给被告人王某某运营公司,收取利息。其听从被告人王某某的安排做事,其对公司的人员构成、盈利模式、出金入金流程、躲避侦查等都有详细供述,知道是诈骗。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宋某某在相关工作群中,聊天内容涉及APP的开发、规则设置、出金等问题。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宋某某为该诈骗团伙提供运营资金,参与该诈骗团伙运营的整个过程,其当庭辩解主观上不知诈骗的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因本案中诸多同案人员由被告人宋某某招揽,涉案银行账户掌握在其手中,公诉机关虽认定其为从犯,但其作用明显大于被告人余某、余某某、陈某某等人。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在对被告人宋某某的量刑已充分考虑其作用大小、认罪态度,量刑建议适当,对辩护人提出量刑建议过重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被告人余某、余某某是否犯诈骗罪的问题。经查,被告人余某、余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XX月初,二人接受被告人王某某的邀请在河南省商丘市使用电脑分别以“郑某” “赵某某”的身份在直播间轮流讲课,其中被告人余某某供述授课内容是为股民分析股票的涨跌概率等股票知识、宣读《某某财   经》的内容。关于授课内容,被告人王某某供称其找被告人余某、余某某讲课是因二人乃专业诈骗人士,目的是让被害人相信并到某台进行投资。二被告人均辩解未引诱股民到涉案某台进行投资等,但多名同案人员供称直播间老师在直播时引导被害人到“富佳国际”某台投资炒股,吸引股民去某台炒股,其他工作人员按   照直播间老师的部署在微信上随便向被害人推荐股票,让被害人在某台亏损,以此牟利。多名被害人陈述“赵某某”“郑某”等直播间老师在直播间推荐涉案的投资某台。通过同案人员的供述及被害人的陈述、微信及QQ 聊天记录可知,该犯罪团伙吸引被害人投资的某式是:直播间老师通过分析大盘形势等某式吸引被害人,当获取被害人信任后,再推出涉案某台,同时直播间老师与其他工作人员互相配合,由同案人员卜某某等人通过在微信上扮演直播间、老师助理继续引导被害人。在此布局精密的诈骗模式中,直播间老师需要与其他人员互相配合某能保证如此众多的被害人产生信任。二名被告人在明知诈骗的情况下协助被告人王某某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对被告人余某、余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被告人余某、余某某是否收取报酬的问题,本院认为应以此前的供述为依据,以钱款是否来源于涉案账户为标准来认定是否为报酬,而非以被告人的当庭辩解及直播时间来认定。被告 人余某某与余某的当庭辩解反复、互相矛盾。此前,被告人余某曾供述被告人王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某式将其与被告人余某某的 报酬转至其建设银行账户6XXXXXXX6XXXX中,被抓前账户中有20余万元,其原本打算取出分掉,但被公安机关冻结。被告人余某某供述被告人余某将被告人王某某给的报酬约20 万元转到其工商银行账户。其账户中恰好被冻结20多万元,能与该供述相印证。被告人王某某供称其安排被告人宋某某转给两位老师几十万元的预付款,并按照某台盈利的8%给老师报酬,被告人余某直接 与其对接报酬问题。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证实其确有按照被告人王某某的指示向被告人余某转账,而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除了支付报酬外,与被告人余某、余某某并无其他经济往来。收款时间能印证被告人王某某所言支付预付款的说法。尤其是被告人余某在收到涉案账户转入的钱款后,将一半转给被告人余某某,更能印证上述人员在侦查阶段供述的真实性。被告人余某账户来自于宋某某转入的数额明显某出二名被告人辩解的报酬数额,侧面说明二人辩解的虚假。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金额基本上与“某某国际”某台有关,被告人余某的账户自2019年6月至同年XX月收到来自宋某某、宋某某、陈某、吕某某、赵某、赵某某、张某某的账户转来的款项共计XX0余万元。上述人员的账户或者与涉案的其他账户存在频繁的资金往来,或者银行卡直接在被告人宋某某处缴获,均可判定为非法所得。由于公诉机关仅认定了来自于宋某某、宋某某、陈某、吕某某、赵某的款项共计XX2XX0.XX元为报酬,本院在公诉机关指控的范围内认定上述金额。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某收取报酬3528XX.40元,其中一笔XX000元乃被告人余某某汇给被告人余某,应予扣除,故被告人余某某收取的报酬为XX28XX.40元,被告人余某收取的报酬为510006.40元。对被告人余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其未收取报酬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四、关于补充起诉的犯罪金额问题。经查,公诉机关认定被害人李某某、王某的被骗金额有误,经统计补充起诉的十三名被害人被骗金额共计XX9953元。

五、关于冻结资产、扣押物品的处理问题。
(一)冻结资产的处理
1.安徽某某公司账号1XX2539XX707、武汉某某维公司的账号 320XX62XXXX60XX4835、武汉某某某公司的账号 XX7XX3137510XX1、武汉某某某某公司的账号XX7XX3153XX0XX1, 安徽某某公司的账号17XX53373XX7、湖北某某公司的账号 5651772661XX、广州某某公司的账号3602XX0XXXX00XXXX02涉及该犯罪团伙出金、入金款项的流转,故上述被冻结账户中的款项 均应发还给被害人。
2.被告人余某的银行账号6XX466268706XXXX系其收取非法所得的银行账号,其本人供述尚有20余万元的赃款未分配,与公安机关出具的资产冻结情况说明的数额基本吻合。银行流水显示在2019年12月,该账户仅有涉案的赵某账户转来钱款,共计394XX3元,部分款项已被其支出,剩余款项应发还给被害人。
3.同案犯古某某的银行账户6XX2XXXXXX4XX、孙某某的银行账户6XX575XX000000XX708均被证实为收取赃款的账户,上述款项应发还给被害人。
4.陈某的银行账号6XX0XXXX7995XXXXXX8因被告人宋某某称其前妻陈某使用,且尚未发现该账户与本案相关,故被冻结款项不应被作为赃款予以处理。
综上,应予处理的款项共计684268.93元。
(二)扣押物品的处理
对从各被告人处扣押的与诈骗相关的作案工具手机、笔记本电脑、银行卡、伪造的身份证,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没收,上缴国库或销毁。对从被告人余某、余某某处扣押的现金共计XX401元,二被告人作为直接参与诈骗的人员,对被害人的损失负有退赔义务,故应退赔给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余某、余某某、陈某某、何凤某、桂某某、刘某、黄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私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471431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指控的数额有误,本院予以更正。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宋某某、余某、余某某、陈某某、何凤某、桂某某、刘某、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何凤某、桂某某、刘某、黄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出发。辩护人据此请求对各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某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已充分考虑其犯罪情节及悔罪态度,对辩护人建议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桂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且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故辩护人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下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某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 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XX月17日起至2033年3月16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X000元。
(刑期的计算某法同上,即自2019年XX月17日起至2028年XX月16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 罚金人民币XX000元。
(刑期的计算某法同上,即自2019年XX月19日起至2025年6月XX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余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X000元。
(刑期的计算某法同上,即自2019年XX月19日起至2025年6月XX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X000元。
(刑期的计算某法同上,即自2019年XX月17日起至20XX年XX月16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六、被告人何凤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的计算某法同上,即自2019年XX月17日起至20XX年6月16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七、被告人桂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的计算某法同上,即自2019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3月20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八、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X00元。
(刑期的计算某法同上,即自2019年XX月XX日起至2020年XX月20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九、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X00元。
(刑期的计算某法同上,即自2019年XX月XX日起至2020年XX月20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十、对扣押的与诈骗相关的作案工具手机、笔记本电脑、银行卡、伪造的身份证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没收,上缴国库或销毁。
十一、对冻结的涉案账户中的款项及被告人余某、余某某处扣押的现金共计人民币695669.93元按比例发还、退赔给各被害人(已足额受偿人员除外);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按比例退赔给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金 淋 云 
人民陪审员  谢 国 敏 
人民陪审员   卢      强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艾 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某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 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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