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文书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胜诉民事判决书
    时间: 2021-11-25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12民终28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骏某电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某某某某路某某综合楼自编B座三楼3XX号(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告委托代理人:曾律师,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平远县某某镇某某中路XX号之X。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达兴,广东的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骏某电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2021)粤1204民初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骏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律师、被上诉人刘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达兴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诉人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2.请求改判驳回刘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刘某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刘某某没有按照《铭某·乐居医养结合(养老院)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图深化设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合同》)约定交付合格的设计成果,其在《设计合同》履行中所提交第一阶段的资料既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亦从未获得骏某公司的认可,没有履行《设计合同》的主要义务,按照骏某公司与刘某某双方于2018年12月23日签订的《设计合同》)第5.2-1条约定:“设计成果以各阶段图纸的电子版本(CAD+PDF)提交,包括图册和蓝图。”骏某公司特指派蓝某经理负责案涉合同的设计成果验收。然而,自《设计合同》签订之日起,刘某某从未向骏某公司交付过符合《设计合同》约定的设计成果。对于2019年1月21日提交的“养老院的二至十层最终平面图”,经原审判决确认,该等设计成果系刘某某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尹总”发送的,但事实上,“尹总”既不属于骏某公司员工,又不是骏某公司指派的负责设计成果验收的专门人员,“尹总”身份只有刘某某才知道。尹总无权对设计成果执行验收工作,因此,该等设计成果及其提交行为不具有法律效某。对于2019年2月20日提交的“二至十层报建图、立面施工图报建图、立面施工报建图”、2019年4月20日提交的“二至十层电位图、二至十层平面施工图、二至十层水施图、天花布置图、原始结构含门窗外表等”以及刘某某提交的“彻墙图及施工图、户型图”,经原审判决确认,该等设计成果的调整要求是由“现场负责人林某某”发送给刘某某的,但事实上,“林某某”仅负责案涉工程的现场管理工作,其无权对设计成果实施验收,骏某公司从未收到以上资料,更谈不上以上资料符合约定标准。因此,其就该等设计成果向刘某某提出的反馈意见不具有法律效某。对于2019年8月9日提交的“立面施工图”,经原审判决确认,该等设计成果系刘某某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啊某”发送的,但事实上,“啊某”不是骏某公司指派的负责设计成果验收的专门人员,其无权对设计成果执行验收工作,因此,该等设计成果及其提交行为不具有法律效某。综上,刘某某在合同履行中,没有向骏某公司提交的设计成果,不符合《设计合同》的约定,依法已经构成严重违约。
二、刘某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从未按照骏某公司提出的反馈意见对其提交的设计成果完成相应修改,该设计成果亦不符合设计要求,依法不能认定为骏某公司从未对刘某某提交的设计成果提出质量异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按照《设计合同》第5.2-2条约定:“乙方有义务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根据甲方的反馈意见修改图纸”。然而,刘某某在2019年1月29日向骏某公司提交《设计费申请报告》显示,骏某公司特指派蓝某经理负责案涉合同的设计成果验收,并且,经蓝经理本人签字确认,刘某某交付成果的设计量与合同约定的存在很大偏差,其提交的设计成果未获得骏某公司的认可,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支付设计费申请要求。三、刘某某没有完成《设计合同》约定的委托内容。《设计合同》第三条委托内容第3.1-1条约定:刘某某应提供的设计成果:平面图、墙体定位平面图、地面铺砌图、天花图、立面图(展开立面图)节点太样详图、现做家具详图、给排水、电气(强弱电)图。对于该工程项目的《设计合同》,骏某公司明确指定对接人是设计部经理蓝某,刘某某到今为止,没有提交《设计合同》约定的应提供的设计成果给骏某公司。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驳回,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理应由刘某某自行承担。二审法庭调查中补充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案涉工程养老院是没有完工的一烂尾工程,改建工程仅完成一至三楼部分地方。甲方(发包方)原来想法以现成的一栋十层的烂尾楼和两栋四层的附属楼改造建设案涉的养老院。
二、按甲方要求,养老院每层功能不同,改建的设计方案要逐层进行,分阶段施工建设。所以,要求骏某公司在与刘某某签订设计合同时,要分阶段进行,设计费用也分五次支付。即每一个阶段完成了约定的设计成果,提交给骏某公司待审核通过后3个工作日提出付款申请。本案中也仅有一次申请付款单,且骏某公司明确指出刘某某已经完成的工作量和未能完成的工作部分。
三、由于案涉养老院工程不知道什么时候继续施工改造,在骏某公司接到施工通知后,就会通知刘某某按双方设计合同的约定,继续提交第4至9层楼需要施工的完整图纸进行审核和修改,并报建设方是否通过。如果接到骏某公司方的通知,刘某某无法完成后续的设计任务,或不进行具体的修善,骏某公司会依法解除涉案的设计合同,并向刘某某提出赔偿。
四、刘某某从未按设计合同约定向骏某公司提交了PDF、图册、蓝图,因涉案工程仅开工一小部分就停工了,也没有按合同约定提交1至10层完整竣工图。竣工图是设计方案中最后的工作成果。

刘某某答辩称,1.双方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刘某某按照业主要求提交相关设计成果并按业主要求进行调整,虽然一审法院认定刘某某没有提交设计蓝图及打印硫酸纸图样,认定设计费的比例为80%不合理,但刘某某为了避免诉累,未提起上诉;2.涉案工程是否继续由骏某公司承建是否需要边做边改不在本案合同范围内,即使需要也属于合同的附随义务不能因此拒不支付设计费用;3.根据合同约定,刘某某设计工程量达到80%应支付全额设计费。合同6.1条有设计费的记载。
刘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骏某公司向刘某某支付设计费2691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0494.9元(以269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5日起,按同期银行间拆借利率的1.3倍标准暂计至2021年2月3日,判决应计付至实际支付之日),合计279594.9元;
2.骏某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骏某公司作为甲方、刘某某作为乙方,双方于2018年12月23日签订《铭某·乐居医养结合(养老院)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图深化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由刘某某承担对骏某公司铭某·乐居医养结合(养老院)项目的一至十层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图深化,由刘某某承担本项目中的原设计方案修改按合格的平面布置方作施工图的设计深化包括水电图、地面图、天花图、立面图、效果图制作,配合智能、热水系统、空调系统的完善等其他施工图的工作。刘某某承担本项目的原设计方案修改、按合格的平面布置方案作施工图的设计深化(包括水电图、地面图、天花图、立面图、效果图制作,配合智能、热水系统、空调系统的完善等其他施工图的全面工作,包含设计现场施工阶段配合及施工阶段修改图纸)。深化设计面积暂按230000平方米计算、深化设计收取费标准13元每平方米,深化设计费用暂定29.9万元。确定合作后第一次付费10%,作为合同首付款。第二次付费20%,在提交1-3层完整图根据甲方审图意见修改完成后交由甲方审核通过3个工作日内提出付款申请,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三次付款40%,根据甲方审图意见修改完成4至9层完整图后提出付款申请7工作日内支付。第四次付款20%,根据甲方审图意见修改完成10层完整图后提出付款申请7工作日内支付。第五次付款10%,提交1至10层完整竣工图后在7工作日内支付。合同3.1-1规定,应提供平面图、墙体定位平面图、地面铺彻图、天花图、立面图(展开立面图)、节点大样详细图、现做家具详图、给排水、电气(强弱电)。合同第3.2-2规定,施工图设计阶段某期约为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1月30日,完成一至三层施工图,2019年2月18日至2019年4月15日,完成四至十层施工图。合同第5.2-1条约定:“设计成果以各阶段图纸的电子版本(CAD+PDF)提交,包括图册和蓝图。”《设计合同》第5.2-2条约定:“乙方有义务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根据甲方的反馈意见修改图纸”。合同5.2-5约定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展开此前由甲方提供最终的平面图纸,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平面图纸展开在平面类图纸制作,在平面类图纸制作完成后乙方需将图纸交由甲方确认,由甲方确认后展开立面图纸制作,在立面图纸制作完成后乙方须将图纸交由甲方确认,由甲方确认后展开节点大样图纸制作,并须在图纸完成后检查打印硫酸纸某件,确保图纸纸面的正确性,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打图晒图费用损失。合同签订合,骏某公司已经按合同的约定支付了首期款29900元。刘某某之后对项目进行了相应的设计工作。2019年1月21日,刘某某把养老院的二至十层最终平面图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尹总发送。2019年2月20日刘某某向骏某公司发送了2至10层报建图、立面施工图报建、立面施工报建,刘某某收到现场负责人林某某在2019年2月15日的图纸调整要求,在2019年2月20日向其回复表示由于2019年2月15日的图纸图框楼层标示有误,现附件为调整过图纸,请以本次图
纸为准。在2019年4月20日把1至10层把二至十层电位、二至十层平面施工图、二至十层水施图、天花布置图、原始结构含门窗外等。2019年8月9日刘某某向收件人为啊某的发送邮件,内容为向尹总发送立面施工图,作为报建之用。
刘某某还向林某某发送了彻墙图及施工图、户型图,其中施工图的发送时间是2019年2月27日在此过程中,刘某某与骏某公司方的工作人员蓝经理就设计问题用微信进行过沟通。蓝经理要求刘某某按合同应该要做电某图纸的设计工作。
2019年1月29日,刘某某向骏某公司提交设计费申请报告,申请第二阶段的设计费用共为59800元。
庭审结束后,刘某某于2021年5月6日向一审法院寄出补充资料及代理词,本庭认为,该部分资料并未经庭审质证,且已超过举证期间而又没有提出正当理由,刘某某也未就延期举证提出申请,所以对于刘某某该部分资料不再采纳为本案证据。
另查明,蓝某是骏某公司方的设计部经理;谢某某是骏某公司方的项目施工负责人;林某某是骏某公司方的现场管理人;邓某某是骏某公司方的文员。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某与骏某公司签订的《铭某·乐居医养结合(养老院)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图深化设计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该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享受权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骏某公司已按合同支付了第一期款项,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刘某某也按照合同的要求,做了相当部分工作。从刘某某举证证实,其按合同约定将二至十层的设计成果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骏某公司发送了平面图、原始图、门窗表、立面施工图、彻墙图、施工图、户型图。合同约定,对刘某某提供的设计图(每个节点项目上),需由骏某公司进行确认,但并未规定确认的具体形式,在合同履行当中,刘某某也按照骏某公司的要求,对图纸进行了相应修改或通过微调发送给骏某公司,而骏某公司在收到后未对刘某某的工作成果质量提出异议,应该确认刘某某的设计成果符合设计要求,故可以认定刘某某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
对于电某设计图纸问题。由于合同没有约定需要设计电某图的委托事项,只是约定了“水电图”和“电气(强弱电)”。2019年4月20日,刘某某将二至十层的电位图向骏某公司发送,骏某公司在收到该电位图样后并无提出异议,应认定对刘某某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故对骏某公司认为刘某某没有按合同约定设计电某图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认可。
对于图册和蓝图问题。合同约定的现做家具详图包括需现做的家具的平面、立面、剖面及节点大样图、相关施工需要的硫酸纸,刘某某除向骏某公司发送电子邮件方式交付外,并没有按合同的要求出具上述图纸的图册和蓝图及打印硫酸纸图样。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刘某某并未按合同的约定完成全部设计成果的义务。

由于刘某某的诉讼请求是要求骏某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全部金额支付。在刘某某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已经全部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对刘某某要求骏某公司支付全部设计费用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刘某某已履行了大部分合同义务,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责任分担,酌情判决骏某公司承担80%的设计费即299000元×80%=239200元。刘某某已经支付了29900元,该款应予以相应扣减,则骏某公司还应支付的款项应为239200元-29900元=209300元给刘某某。
对刘某某要求骏某公司承担违约金问题。刘某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全部履行合同义务,故对刘某某请求骏某公司支付违约金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骏某公司应该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某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设计费209300元给刘某某。
二、驳回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7元,由刘某某负担690元,骏某公司负担2057元。

二审中,双方均无新证据向本院提交。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正确,本院对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9年1月14日,刘某某通过邮箱向尹总、谢某某、林某某、蓝某的邮箱发送铭某乐居金渡养老院二至十层最终平面图。2019年1月22日,刘某某通过邮箱向尹总、谢某某、林某某、蓝某的邮箱发送铭某乐居金渡养老院二至十层平面施工图,其中包含二至十层平面布置图、间墙分线图、地面铺贴图、天花布置图、排水布置图、给水布置图、电位布置图。2019年2月8日,刘某某通过邮箱向尹总、谢某某、林某某的邮箱发送铭某乐居金渡养老院报建图,其中包含二至十层平面布置图、间墙分线图、地面铺贴图、天花布置图、排水布置图、给水布置图、电位布置图、各区立面图、家具详图、立面报建施工图PDF格式。2019年2月15日,刘某某通过邮箱向谢某某、林某某的邮箱发送铭某乐居金渡养老院部分建间图。2019年2月20日,刘某某通过邮箱向谢某某、林某某、尹总的邮箱发送2月15日调整图纸。2019年3月15日,刘某某通过邮箱向谢某某、林某某、尹总、欧某某的邮箱发送按3月10日会议要求调整图纸。
2019年3月19日,刘某某通过邮箱向谢某某、林某某、尹总、欧某某的邮箱发送按消防要求调整后图纸。2019年4月20日,刘某某通过邮箱向谢某某、林某某、尹总、欧某某的邮箱发送二至十层平面施工图、天花布置图、水施图、电位图。2019年8月9日,刘某某通过邮箱向邓某某的邮箱转发。2019年4月20日刘某某通过邮箱向谢某某、林某某、尹总、欧某某的邮箱发送的上述图纸。2020年9月28日,刘某某通过邮箱向邓某某、王某某的邮箱发送《催告函》。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某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诉、辩陈述及已查明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骏某公司向刘某某支付的设计费应当如何认定。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刘某某与骏某公司签订案涉设计合同后,在2019年1月至4月期间,刘某某分别向骏某公司的设计部经理蓝某、项目施工负责人谢某某、施工管理人林某某及业主方的相关负责人多次发送金渡养老院报建图、施工图及依据会议要求修改后的设计图,其中包含二至十层平面布置图、间墙分线图、地面铺贴图、天花布置图、排水布置图、给水布置图、电位布置图、各区立面图、家具详图、立面报建施工图PDF格式以及二至十层平面施工图、天花布置图、水施图、电位图等等合同约定的主要图纸。此外,骏某公司收到设计图后,也依据设计图纸进行了部分实际施工,一审法院认定刘某某已经履行大部分合同义务并酌定骏某公司向刘某某支付80%的设计费,事实和理由充分,本院予以维持。

案涉设计合同没有约定设计图纸指定的接收人为蓝某,刘某某除了向设计部经理蓝某发送图纸外,还向项目施工负责人谢某某、施工管理人林某某及业主方的相关负责人发送案涉设计图并根据相关会议及反馈意见提交修改后的图纸,其行为并未违反合同约定,应视为刘某某向骏某公司交付了设计成果。骏某公司上诉认为刘某某没有交付案涉设计图纸及没有按照骏某公司提出的反馈意见提交修改的设计成果,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和请求的其他问题,本院不作审查和处理。

综上所述,骏某公司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39.5元(广东骏某电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骏某电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何    桑
审判员   梁碧媛
审判员   苏振伟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杨    洋
书记员   彭奕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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