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文书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胜诉判决书
    时间: 2021-07-19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1民终237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某某网络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某某社区某某大道九号A座某某大厦2207室。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州某某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某某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B****(JM)。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达兴,广东的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某某网络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某某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2020)粤0191民初9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某,被上诉人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达兴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某某公司向某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42329.69元,解除双方签订的编号为PC20191007-001采购合同;2.案件诉讼费、质检费及公证费用由淘
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某某公司并未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于2019年11月5日向天公司交货,而是在2019年11月6日交货,天公司在前期已经确认安排好的发货船期无法调整,间接导致紧急赶海运船期,无多余时间对货物进行入仓处理,也无法由某某公司质检部门进行检查验收,而是由淘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自行将货物运往深圳市某某达有限公司,并于当日发往海外。根据《采购合同》第七条的约定:“乙方如不能按时交货,须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前向甲方协商交货时间,经甲方同意后继续执行交期。”但淘公司未在交货前七个工作日内向天图公司告知需延迟交货,导致天公司无法验收及重新更改海运船期时间。(二)某某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致使天公司在日本及英国的退货率超高,对某某公司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及名誉损失。从2019年12月1日起,Tiantu-JP及Aodel-JP店铺共收到1000个立体菱形格枕头,退货数量为393个。从2019年12月20日起,Tiantu-UK店铺共收到4000个立体菱形格枕头,退货数量为251个,1000床海绵床垫,退货数量为112床。共产生损失242329.69元。
 
某某公司辩称,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某某公司已经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某某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某某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故某某公司应当支付剩余货款,某某公司也无需向某某公司赔偿任何经济损失。
某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某某公司支付某某公司货款16125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6125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8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某某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解除某某公司、某某公司2019年10月7日签订的PC20191007-001号《采购合同》,天
公司向淘公司退回货物,某某公司未付款项无需再支付;2.某某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货款61750元;3.淘公司向天公司赔偿运输费、仓储费、推广费、贴标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暂计456915.81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0月7日,某某公司(乙方)与某某公司(甲方)签订PC20191007-001号《采购合同》,约定某某公司向某某公司采购立体枕头5000个(单价25.3元/个,金额126500元)、海绵床垫1000张(单价96.5元/张,金额96500元),合计金额223000元。合同约定:交货日期为11月5日;产品材质以样品为准;产品质量要求为“所用材料均符合甲方原签定的样板生产”;对于甲方提出的质量问题和要求整改意见,乙方必须及时解决和整改,若在规定期限内未得到解决和整改,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供货;交货地点为甲方工厂仓库采购合同;甲方指定地点后,货物验收合格后,在30个工作日内结清尾款;交货及验收为按约定交货时间将货物送达至甲方指定验收地点签收,每票货随送货清单,同时发送签收合格回传送货单视为合格(产品不良率10%视为整批订单不合格)。合同还约定了逾期交货、产品质量不合格或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逾期付款的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
2019年11月6日,某某公司向某某公司交付立体枕头5002个,海绵床垫1005张。某某公司在某某公司送货单上签收。某某公司收到货物后委托物流将货物发往日本及英国的亚马逊进行销售。某某公司已支付某某公司货款61750元,尚欠货款161250元未付。
诉讼中,某某公司提交的证据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1月18日至2020年3月10日期间淘某公司人员陈某向天
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催款。天某公司为证明其所主张的淘某公司供货质量不合格,提交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出具的SL92009277412101TX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报告显示申请单位为天公司,收样日期为2020年7月22日,判定规则为GB/T2284-2009《枕、垫类产品》合格品。检验检测结果为部分为“符合标准要求”,部分为“不适用”,没有“不符合标准要求”。天公司还提交陈某与彭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3月16日彭称“陈生,明天跟傅生来下深圳,这里他没有办法返工。我们在这里卷了一个箱爆了。5个”,陈称“过去是可以,但目的是什么,看看他们现场怎么做吗?我们过去解决不了什么。确定不行,按你说的,拉回来,看返工成本我们双方怎么分摊”;2020年3月31日、4月1日彭向陈发送“英国枕头及床垫退货明细及库存情况”、“日本枕头退货明细及库存情况”。
庭审中,某某公司称案涉质量问题为边缝线稀疏、枕头露棉,拉链质量过低,导致使用寿命过短,且卷装时出现爆裂。天
公司提交的亚马逊日本站、英国站枕头退货情况表及产品评价截图,显示2020年1月1日至4月7日在日本亚马逊的退货率为5.6%,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5月26日在英国亚马逊退货率为6.5%。某某公司称现在没有销售的数量分别是枕头库存795个,床垫已出售完,截至2020年5月26日英国退货枕头77个、床垫15张,日本退货枕头39个。
某某公司提交深圳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对账单、仓储及换标费用明细、日本站亚马逊推广付费截图、2019年12月-2022年8月仓储费用、亚马逊合作承运人物流提货费用、英国亚马逊床垫推广付费截图、英国亚马逊2019年1、3、4、5月份枕头推广付费截图、鉴定费支付凭证,以证明因案涉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天
公司在本次交易中产生的运输费、仓储费、推广费、贴标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暂计4569105.806元。
庭审中,某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质量鉴定申请,要求对产品如下质量问题进行鉴定:1.枕头存在问题:边缝线稀疏导致跑棉严重;拉链头容易爆开且容易弹出;金属接连硬度及韧性不足;面料容易变黄及内芯枕棉发臭。2.床垫存在问题:海绵折叠痕凸起外观有瑕疵;海绵使用后无法回弹,塌陷;面料起球发黄及拉链环容易伤身体;床垫清洗后发霉掉海绵。鉴定标准为GB/T2284-2009《枕、垫类产品》国家标准。
一审法院认为,某某公司、某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淘
公司交货后,天某公司尚欠货款161250元未付。现双方争议焦点为案涉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应否退货退款。
合同约定交货及验收为“淘某公司按约定交货时间将货物送达至天某公司指定验收地点签收,每票货随送货清单,同时发送签收合格回传送货单视为合格(产品不良率10%视为整批订单不合格)”,虽然某某公司比合同约定延迟一天交货,但某某公司接收货物并签收送货单,并未注明收货时未经验收。某某公司现主张其未对货物进行验收,理由和证据不充分。且天图公司在收货并在市场上销售后淘爽公司催款的过程中,天
公司并未在合理时间内向淘公司反映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在2020年3月16日微信中彭某某称“卷了一个箱爆了”亦主要提出货物包装问题。在某某公司起诉之后,某某公司委托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进行鉴定,亦未结出产品不合格的结论。天图公司主张其在海外市场销售中枕头及床垫发生退货的情况,这并不能直接证明案涉货物质量不合格。合同约定“产品不良率10%视为整批订单不合格”,某某公司所提交的枕头及床垫退货比率亦未达到该约定的“10%”。此外,根据合同约定,案涉产品材质及质量要求以样品(样板)为准,但当事人并未提交该样品,未能反映双方约定的具体质量标准。诉讼中,天公司申请质量鉴定,同样亦未提交该产品样品作为鉴定标准,一审法院对天某公司的鉴定申请不予采纳。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天公司在约定时间以及合理期间内并未提出质量异议,应视为货物符合合同约定。天公司主张案涉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证据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对天公司该抗辩理由不予采纳,对某某公司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公司欠款未付,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某某公司请求天某公司付清欠款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合理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从货物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结清货款,案涉货物于2019年11月6日交付签收,故应自2020年2月26日起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天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淘某公司支付货款161250元。二、天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淘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6125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2月2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三、驳回某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天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3836元,由某某公司负担307元,由天图公司负担3529元。反诉受理费4493元由天
公司负担。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江苏某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该检测系天某公司自行委托,样品受理日期为2020年11月19日,报告签发日期为2020年11月20日。检测产品为枕头,分为大货样和产前样。检测报告显示,大货样的拉伸强力、机织物密度、接缝强力的数值均低于产前样,但判定结论标注为不予判定或者不具备判定条件。
2.网页公证书,拟证明Tiantu-UK店铺在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出售的枕头、床垫等出现大量退货;Tiantu-JP店铺在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出售的枕头、床垫等出现大量退货。
某某公司对上述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关于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关联性不予认可,无法证明大货样是否是天某公司生产,且该报告的检测结论也没有显示是否符合标准。关于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即使该退货率是真实的,也无法证明退货是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也无法证明退货产品是由某某公司生产的。
本院认证意见如下:某某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
(一)某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上诉状,载明上诉请求为: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并改判为天
公司支付某某公司货款156867.7元,并以156867.7元为基数计算违约金;2.案件诉讼费用由某某公司承担。二审庭审时,某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新的上诉状,要求解除采购合同以及赔偿经济损失。
(二)涉案采购合同是双方签订的第三份采购合同,前两份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淘某公司称,生产大货样之前均会生产产前样,天图公司确认合格之后,再进行量产。淘某公司并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涉案货物出货前,天
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派人前往工厂验货,收到货物后于2019年11月7日将送货单签字回传给某某公司。天某公司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认为不能证明淘某公司严格按照天某公司的样品和要求进行生产。天公司在二审中称,其最早是在2020年3月16日向某某公司提出质量问题。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涉案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首先,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可知,涉案货物是由某某公司根据天
公司提供的样品进行生产。某某公司生产的产前样由天公司确认合格之后,才会转入批量生产大货样。其次,《采购合同》约定的验收方式为,由某某公司将货物送至天某公司指定验收点签收,天公司“签收合格回传送货单视为验收合格”。某某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天公司在涉案货物发货后的次日便将签收单回传给了某某公司,根据约定,应视为涉案货物已经验收合格。虽然某某公司实际发货时间相较于合同约定的发货时间晚了一天,但某某公司以实际行为接收了货物,并在收货当时并未就此提出任何异议,故本院对天公司的该项抗辩不予支持。再次,《采购合同》约定的产品材质和质量要求均以样板为准。天公司为证明涉案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在一审和二审中,先后两次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货物进行鉴定。该鉴定均系天公司单方委托,检材和样本均未经过双方确认,鉴定程序存在违法之处。上述鉴定报告也并未指出涉案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天某公司提供的店铺网页公证书也难以充足证明与本案货物的相关性。因此,天某公司主张涉案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尚不充分,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某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934.9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某某网络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易超前
审判员 国平平
审判员 汤  瑞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祥瑞
何冠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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