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
2021诈骗罪量刑标准、立案标准、认定
    时间: 2020-12-25

诈骗罪


简述 处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三年以下,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十年以上,并处罚金

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

  1. (1)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六千元以上。
  2. (2)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
  3. (3)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十五个市:

  1. (1)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千元以上。
  2. (2)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
  3. (3)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 (1)超过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15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 (2)超过数额巨大起点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40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45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到一年刑期。
  3. (3)超过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超过数额不足50万元,可以增加一年以下刑期;超过数额已满50万元不足250万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超过数额250万元以上,可以增加三年以上刑期,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4.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 (5)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量刑的,诈骗数额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不再用以增加刑罚量。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患、,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挟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 (5)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实施诈骗的;
  6. (6)多次诈骗的;
  7. (7)因诈骗造成严重后果的;
  8.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诈骗近亲属的财物,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5.对于诈骗犯罪部分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未遂部分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既遂部分犯罪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具体案情请咨询专业律师



共有: 浏览
上一篇:银行按年化24%计息有效,不适用民间借贷 下一篇:2021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立案标准、认定